宪法法院全体法官一致裁定罢免总统尹锡悦。
宪法法院于4日上午11时在大审判庭对尹锡悦弹劾案进行宣判,宣布“罢免被申请人总统尹锡悦”。这是自尹锡悦去年12月3日宣布实施紧急戒严后,时隔123得出的结论。
宪法法院首先认定,尹锡悦在宣布实施紧急戒严当日,军队、警察侵入国会,企图扣押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对法律界人士、政界人士进行位置追踪等情况属实,且这些行为均属违法,因此认定尹锡悦宣布紧急戒严不具备实质条件。宪法法院首先判定,尹锡悦发布戒严令本身即违法。宪法法院指出,被申请人通过发布该案中的戒严令,禁止国会、地方议会、政党的活动,违反了宪法中赋予国会解除戒严要求权的条款、政党制度相关条款以及代议制民主、权力分立等原则。同时,被申请人在紧急戒严状态下,违反宪法和戒严法中有关限制基本权利的要件的规定,违反令状主义,侵犯了国民的政治基本权利、集体行动权、职业自由等基本权利。
尹锡悦总统曾辩称,之所以宣布12·3紧急戒严,是因为国会接连发起弹劾、削减预算,导致国政陷入瘫痪。然而,宪法法院指出,国会行使弹劾、立法、预算审议等职权,在宣布本案中的戒严令当时,并未实际引发重大危机局面。即便国会的权力行使存在违法或不当之处,也可通过宪法法院的弹劾审理、被申请人对法案的再议要求等常规程序应对,因此不能认定其行使国家紧急权是正当的。
宪法法院还补充表示,被申请人所主张的由于国会行使权力导致的国政瘫痪,或所谓的不正当选举嫌疑,应通过政治、制度、司法等正常渠道加以解决,而不是可以依靠动用军力来处理的问题。对于尹锡悦主张的“警告性戒严”或“呼吁型戒严”,宪法法院也明确驳斥称,这并非《戒严法》规定的宣布实施戒严的目的。
尹锡悦曾主张向国会部署军警是出于维持秩序的考虑,但宪法法院认为,其真实目的是阻碍国会议员的正常活动。宪法法院表示,被申请人通过调动军警限制国会议员出入国会,并下令将他们强行带离,干扰了国会的职权行使,因而违反了宪法中赋予国会解除戒严要求权的条款,侵犯了议员的审议与表决权以及不受逮捕的特权。对于军队进入国会并与市民形成对峙的局面,宪法法院称,由此,被申请人侵犯了军队的政治中立原则,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总统统帅国军的职责。
对于尹锡悦指示国家情报院第一次长洪壮元“逮捕政治人物”的说法,宪法法院认为,至少可以认定尹锡悦下达了追踪政治人士位置的指示。宪法法院指出,(被申请人)试图追踪各政党党首等人位置,这侵犯了政党活动的自由。对于试图追踪大法院院长金明洙等人位置的行为,宪法法院也判定,这侵犯了司法权的独立性。
对于尹锡悦主张的“宣布戒严是为了消除不正当选举疑窦”的说法,宪法法院认为,该情况并不构成宪法所规定的宣布实施戒严的要件——即战争、事变或其他与之相当的紧急状况。宪法法院还指出,试图对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进行扣押的行为,侵犯了该机构的独立性,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尹锡悦在宣布戒严前5分钟召开的国务会议,宪法法院认定其不符合合法程序。宪法法院表示,被申请人既未让戒严司令等人说明本次戒严的具体内容,也未给予其他会议成员陈述意见的机会,因此难以认定此次戒严决定经过了正式审议。被申请人在国务总理和相关国务委员没有在紧急戒严令上签字的情况下擅自宣布实施戒严,且未对实施时间、适用地区及戒严司令进行公告,也未及时向国会通报,因此违反了宪法及《戒严法》关于宣布实施紧急戒严的程序性要件的规定。
宪法法院认为,这些行为严重违法,因此判定罢免尹锡悦总统是正当的。宪法法院表示,这些行为违反了法治国家和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其本身就破坏了宪法秩序,对民主共和国的稳定性造成了严重威胁。国会之所以能够迅速通过要求解除紧急戒严的决议,是因为有民众的抵抗以及军警消极执行任务的结果,因此,这并不影响对被申请人违法行为严重性的判断。
宪法法院还表示,总统的权力完全是由宪法赋予的。行使国家紧急权这一最应慎重使用的权力时,越过了宪法所设定的界限,从而导致了民众对总统行使权力的不信任”。
宪法法院还指出,被申请人与国会之间的对立,难以归咎于单方责任,这是一个应根据民主主义原则予以解决的政治问题。相关政治立场的表达及公共决策,应在符合宪法所保障的民主原则框架内进行。国会本应尊重少数意见,在与政府的关系中,以包容和克制为基础,通过对话和协商寻求共识。被申请人也本应将代表国民的国会视为协商对象并予以尊重。然而,被申请人却将国会应被排除的一方,此举破坏了民主政治的前提,难以称得上与民主原则相协调。
宪法法院还指出,被申请人违反宪法和法律宣布实施戒严,重演了国家紧急权力被滥用的历史,不仅令国民震惊,还在社会、经济、政治与外交各个领域引发了混乱”。
宪法法院还表示,被申请人动用军警,损害了包括国会在内的宪法机构的权力,侵犯了国民的基本人权,背弃了维护宪法的责任,严重违背了作为民主共和国主权者——韩国国民所赋予的信任。最终,被申请人的违宪、违法行为违背了国民的信任,从守护宪法的角度来看,属于不可容忍的重大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宪法法院并未采纳尹锡悦一方关于程序方面的主张。针对国会在弹劾理由书中将“内乱罪”等涉嫌违反刑法的内容纳入违宪行为请求宪法审查这一点,宪法法院表示,在基本事实关系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撤销、变更适用法律条文并不构成弹劾理由的撤销、变更,因此即使不经过特别程序也是被允许的。至于尹锡悦一方主张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没有对弹劾案进行调查,或同一会期内重复提交同一议案违反“一事不再议”原则等问题,宪法法院亦没有采纳。
在尹锡悦总统弹劾案中,关于是否可将检方讯问笔录作为证据的问题,法官金炯枓、李美善提出补充意见称,可以放宽刑事诉讼法上的专门法律规定,因此可以采纳该证据。而法官金福馨、赵汉畅则提出补充意见称,今后有必要更加严格地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总统宣布紧急戒严属于高度政治行为,不应作为司法审查对象”的主张,宪法法院表示,考虑到弹劾审判旨在守护宪法秩序,追责高级公职人员的违宪违法行为,即使该案中的宣布实施紧急戒严的行为属于高度政治决断,也可以对其是否违反宪法和法律进行审查。
宪法法院代理院长文炯培用约22分钟的时间宣读了宣判要点。当天上午11点22分,文炯培宣读主文,尹锡悦被罢免总统职务。
吴妍书 金智恩 张贤恩 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