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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罪”被判定不符合宪法……“要在2020年底之前修改法律”

女性堕胎不再是错

女性团体会员11日下午在首尔斋洞宪法法院前因堕胎罪被判定不符合宪法而表达喜悦之情。(图片来源:韩民族日报社)

束缚女性自决权的“堕胎罪”链条终于被解开了。韩国宪法法院自1953年堕胎罪出台后时隔66年做出决定,认为刑法中关于惩罚终止妊娠(堕胎)的妇女和医务人员的“堕胎罪”条款不符合宪法。

4月11日,在妇产科医生郑某要求判定刑法中堕胎罪条款(第269条第1项,第270条第1项)有无违宪的宪法诉讼案件中,韩国宪法法院的9名法官7(4人不符合宪法,3人违宪)比2(符合宪法)作出不符合宪法判定。虽然不符合宪法承认了作为审判对象的法律违宪,但考虑到相关法律空白会带来混乱,在修改法律之前堕胎罪效力仍暂时被承认。宪法法院宣布,现行堕胎罪处罚条款应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修改,此后将失效。

女性团体会员11日下午在首尔斋洞宪法法院前因堕胎罪被判定不符合宪法而表达喜悦之情。(图片来源:韩民族日报社)

宪法法院认为,现行处罚条款排除极少数例外,全面禁止终止妊娠,过分侵犯了“女性的自主决定权”。法院认为,可以终止妊娠的时期是胎儿从女性身体中被分离出来后可以独自生存的22周左右时间,因此要求国会讨论可以终止妊娠的时间和理由等。提出堕胎罪违宪意见的李锡兑、李垠厓、金基颖法官对此表示同意,但认为在怀孕14周之前,即使没有特别的理由,女性也应该可以自由选择终止妊娠。相反,赵龙镐、李悰锡法官则表示:“保护胎儿的生命是非常重大而迫切的公益,允许堕胎可能会引发轻视生命的风潮”,提出了堕胎罪符合宪法的意见。

在2012年认为堕胎罪合宪和违宪的比例为4比4,此次宪法法院的判定不同于2012年,表现出了超越女性自主决定权和胎儿生命权对立结构的观点。宪法法院表示:“怀孕女性的安危与胎儿的安危有着很深的关系。考虑到为保护胎儿的生命,需要怀孕妇女的合作,保护胎儿的生命在包括怀孕妇女的身体和社会保护方面具有实际意义。怀孕妇女应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终止妊娠(堕胎)。”

当天,针对宪法法院的决定,堕胎罪宪法诉讼代理人团、市民社会团体、国家人权委员会等对此表示欢迎:“这是尊重女性声音的决定。”金垂贞律师(代理人团团长)解释说:“宪法法院认为,如果女性的自主决定权得不到保障,胎儿的生命权也将不能得到实质性保障。”但是,韩国天主教会等宗教界对此表示遗憾:“保护孕育的生命是我们社会所有成员的责任。”韩国政府和国会表示:“尊重宪法法院的判决,将采取后续措施。”

妇产科医生郑某因涉嫌在2013至2015年期间进行69次终止妊娠手术而被移交审判,法院对终止妊娠的女性和医疗人员分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和2年以下有期徒刑,郑某认为堕胎罪处罚条款违宪并于2017年2月向宪法法院提出了宪法诉讼。

高韩率 崔友利 金民济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www.hani.co.kr/arti/society/society_general/889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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