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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良心拒服兵役”无罪,停止了70年以来的处罚

韩国大法院全员合议庭时隔14年将有罪改判为无罪

“良心拒服兵役属于免除兵役的‘正当理由’”

图为11月1日上午,韩国首尔瑞草区大法院正在为对良心拒服兵役者违反《兵役法》相关宣判举行大法院全体合议庭。图片来源:金正晓 记者

韩国大法院首次判决称,以宗教或信念为由拒绝入伍和持枪的良心拒服兵役无罪,停止了自1950年以来近2万人的处罚队伍。有评价认为,这比宪法法院在今年6月做出的“兵役法处罚条款符合宪法,但没有代替服役制违宪”的模糊判决更进一步。

韩国大法院全员合议庭(审判长:金命洙大法院院长,主审:金哉衡大法官)11月1日就吴胜宪(音,34岁)以“耶和华的证人”信徒为由,在2013年7月收到以陆军现役兵身份入伍的通知后拒绝入伍,因而以涉嫌违反兵役法被起诉一案,在上诉审中推翻一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的原审判决,将事件以无罪为宗旨移交到了昌原地方法院合议庭。

韩国大法院全员合议庭表示:“对良心拒服兵役进行刑事处罚等制裁,强制履行兵役义务的行为可能会对良心自由等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造成威胁。一律强制履行兵役义务,不履行则通过刑事处罚进行制裁也违反了对少数人的宽容和包容的自由民主主义精神。多数意见认为,如果真的是根据良心而拒服兵役则属于《兵役法》中规定的‘正当理由’。”

在13名大法官中,金命洙大法院院长和金哉衡、权纯一、赵载渊、朴贞和(音)、闵裕淑、金善洙、卢贞姬大法官等8人参加了多数意见。李东远大法官以国家安全没有担忧的情况为前提,提出了与多数人意见相区别的另一种意见。金昭英、曹喜大、朴商玉、李起宅大法官持反对意见表示:“审查是否存在真正的良心是不可能的。作为世界唯一的分裂国家,考虑到严重的安保状况和兵役义务的平衡性,不能承认良心上的拒服兵役。”

■ 良心拒服兵役的判断标准

此次无罪判决(大法官9比4)推翻了14年前,即2004年大法院全员合议庭的有罪判决(大法官11比1)。韩国大法院重新提出了根据宗教或信念判断拒服兵役的标准。大法院在定义“良心拒服兵役的‘良心'是其信念要深重、坚定、诚实”后表示:“信念深重意味着影响了其所有的想法和行动,其信念的影响力并非是影响到了其生活的一部分,而是要影响到其全部生活。”也就是说,不容许只把宗教当作逃避兵役的手段。大法院以此为根据:吴某从13岁开始信仰生活,从2003年第一次接到入伍通知后,到目前为止一直以信仰为由拒绝入伍;其父亲和弟弟也以同样的理由入狱;即使有要抚养的配偶、小女儿和刚出生的儿子也甘愿承受刑事处罚的危险,以此认证了其“良心和信念的真实性”。

除此之外,韩国大法院还提出了防止“良心拒服兵役滥用教理”的标准。即便相关宗教教义中有“良心拒服兵役”的内容,也要列出重要的判断因素:其他信徒是否也拒服兵役、教团中是否认定其为信徒、是否彻底遵守教义内容、信奉宗教的动机、改信理由、信仰时间与实际宗教活动等。

但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如此一来,今后良心拒服兵役的“良心”是否“深厚、坚定、真实”将成为审判对象。很有可能会出现围绕难以轻易判定的“良心的真诚性”的新争论。截止10月末,法院共受理了227件与良心逃服兵役相关的案件。

■ 大法院比宪法法院更进一步

与今年6月韩国宪法法院做出的“处罚规定合宪,但不应处罚良心拒服兵役者”的模糊判决不同,大法院此次的判决明确,“处罚不当,无罪”。当时宪法法院模糊地表示,良心上的拒服兵役处罚是因为没有代替服役制,所以请法院以无罪判决解决。但是大法院没有接受以代替服役制为理由的宪法法院的逻辑。大法院表示:“是否承认良心拒服兵役是‘正当理由',与有无代替服役制没有关系。”也就是说,如果良心拒服兵役属于“正当理由”则不进行处罚,与代替服役制无关。

余岘镐 高级记者

韩語原文: http://www.hani.co.kr/arti/society/society_general/868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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