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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七年接受审判的堕胎罪……韩国国民多半希望“废除”

不研究条件和处罚……需研究“安全中止妊娠”的方案

3月30日下午在首尔Finance Center前举行的堕胎罪废除促进集会“倒计时!我们做的废除堕胎罪之后的世界”上,参与其中的市民社会团体会员等在集会结束后正在游行。(图片来源:韩民族日报社)

如今在韩国,堕胎罪第二次被摆上宪法法院的审判台上。韩国宪法法院4月8日表示:将于4月11日就“禁止孕妇中止妊娠的《刑法》第269条第一项(自行堕胎罪)”和“禁止医生等人员进行人流手术的第270条第一项(医生等堕胎罪)”做出其是否违宪的判决。2012年当时以“4(合宪)比4(违宪)”做出合宪判决,之后七年间一直不断产生争议,争议主要围绕着堕胎罪处罚侵害了女性的健康权和自行决定权的问题。

特别是在最近几年间大热的女性主义浪潮中,堕胎罪成为国家控制女性身体的象征性法律条款。韩国女性从去年起相继举行的集会中一直呼吁:“若堕胎是犯罪的话,那么犯人就是国家”等等。2012年韩国宪法法院表示,“我们认为因自行堕胎罪条款而受限的个人利益(孕妇的自行决定权)绝对比不上意图通过(该)条款保护胎儿生命权的公共利益”,认为该条款合宪。

此外,社会趋势与七年前相比也发生了很大变化。2017年,舆论调查机构Realmeter对赞成还是反对废除堕胎罪进行调查的结果显示:回答“希望废除”的比率为51.9%,比“希望维持”的比率(36.2%)要高。而这与Realmeter于2010年进行的调查结果正好相反,当时Realmeter询问“是否允许堕胎”时,回答“不能允许”的比率为53.1%。在韩国保健社会研究院今年2月发布的调查结果中,在满15岁-44岁的女性中,每10名就有7.5名就回答称有必要修改堕胎罪条款。

围绕着废除堕胎罪的问题,赞反双方各持己见,但双方均认为判决合宪的可能性不大。双方主要认为:可能会认可违宪,但会做出“不符合宪法”的决定,要求国会在一定时限内修改法律。此外,还有可能做出在《刑法》上完全废除堕胎罪的“单纯违宪”或“限定违宪”等判决。

此外,韩国宪法法院的氛围也产生了变化。韩国宪法法院在2012年判决文中提到《母子保健法》并表示,“很难认为不允许在妊娠初期堕胎或因社会和经济因素堕胎过度限制了孕妇的自行决定权”,但韩国宪法法院院长刘南硕去年9月在国会人事听证会上表示:“应考虑立法,允许在妊娠初期因社会和经济因素中止妊娠”。此时,作为社会和经济因素提出的事项包括:子女人数、孕妇的年龄、经济条件、养育条件和父母的疾病等等,主要是指允许怀孕的未成年女性或未婚女性中止妊娠。

随着韩国宪法法院的判决临近,废除堕胎罪的呼声越来越高。而且争论的构图也不断升级。在3月30日举行的堕胎罪废除促进集会以及持续百余日的宪法法院前一人示威中,有主张称“拒绝(国家的)处罚和批准”。也就是说,应跳出“胎儿的生命权”对“女性的选择权”两分化的框架,改变将女性的身体视为“可控制的工具”这一观点本身。现在逐渐普及的观点是:不是扩大中止妊娠允许范围的“部分改变”,而是要转变方向,转为废除处罚条款的“完全非犯罪化”,进而“安全中止妊娠”。女性界表示,“应在女性的健康权、再生产权和市民权等社会基本权的层面上,全面重新研究中止妊娠的问题”。女性界还认为:应修订以《刑法》的处罚条款为前提的《母子保健法》。

“为全体女性废除堕胎罪联合行动”(简称“全堕废”)联合执行委员长罗英(音)回顾道,“我们从2010年起一直要求不要对中止妊娠的女性进行处罚。从2016年起,随着“在《刑法》上废除堕胎罪”的要求正式提出,《母子保健法》也被视为具有国家控制人口的悠久历史的法律,因此相关要求转为全面改变该法律的内容和框架本身”。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也曾在去年3月敦促韩国政府:“一切中止妊娠行为的非犯罪化”、“撤销处罚条款”、“为中止妊娠的女性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等等。女性界担忧称:韩国宪法法院即使承认堕胎罪条款违宪,若商讨仅限于部分扩大允许中止妊娠的范围,那么可能又会“打上别的烙印”。因为女性要自行证明具有“生养孩子的资格”,而审查和决定这些的主体最终还是国家。

此外还有观点指责称:胎儿的生命权也“存在有选择性的主张”。韩国《刑法》规定:若因暴行导致流产,不将其视为杀人罪或杀害婴儿罪。而且在治疗不孕的手术中,通过体外受精制作的胚胎的生命权也未得到认可。有人担忧若堕胎罪被废除,会导致中止妊娠的行为增多,但其他国家的现实状况却不同。据世界级医学杂志《柳叶刀(The Lancet)》等媒体称,加拿大对人工流产的事由和时间并无规定,但人流率依然在世界上算是低水平,每一千名育龄妇女仅14件。相反,在大力限制中止妊娠的中南美,人流率却高达每一千名育龄妇女就有44件。

废除堕胎罪符合世界大势。爱尔兰曾是禁止中止妊娠的代表性国家,但去年5月通过国民投票时隔35年之后废除了规定堕胎罪的修订版《宪法》第八条。爱尔兰的国民大部分都是天主教教徒,对堕胎的女性最长可判决14年有期徒刑,但从今年起不再对妊娠12周以内进行人工流产手术设限。此外,中止妊娠相关医疗服务还适用国家保险,大部分免费。

此外,进口人流药物的国家也逐渐增加。人流药物现已在全世界67个国家被允许销售,目前在经合组织(OECD)成员国中,未引进人流药物的国家只有斯洛伐克、日本、波兰、智利和韩国。

朴多海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www.hani.co.kr/arti/society/women/8892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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