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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炸鸡店取名“路易威登”,因商标侵权赔付1500万韩元

炸鸡

某老板借用著名品牌为其炸鸡店取名路易威登,结果收到法院禁止使用此名的和解建议,但此后未服从法院判定,继续使用此名,最终受到法院再次制止。据4月17日透露,在以K某为其炸鸡店取名法国著名品牌路易威登为对象而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不当的诉讼中,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208独立法官刘荣日(音)判决原告败诉。K某在去年11月与路易威登的财产保全诉讼中,后未遵从法院的和解建议决定,最终赔偿1,450万韩元。

K某仅在路易威登的字母后面加上“DAK”(和鸡的韩国语发音相同),将此定为店名,希望消费者能联想到“路易威登鸡”。路易威登在去年九月因该炸鸡店使用相似名称和标志,称此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向法院提起禁止炸鸡店使用此名的财产保全诉讼。

法院判定为庭外和解并下令称,“K某在本案判决确定之前,不得使用可联想到著名品牌的店名,如有违反,每天需向著名企业方支付50万韩元”。因此,K某对店名稍做了改动,改变罗马字母的隔写并在店名前面加上“cha”,将店名调整为“查路易威登鸡”。但是,路易威登方面仍认为K某使用了与己方相似的名称,以其违反法院判决而进行反对,法院也对K某下达了交付强制执行金的通知。而K某以强制执行申请不当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路易威登一方胜诉。法院指出,“K某的店名虽然在隔写上有所不同,但文字完全相同,且在判别上起重要作用的(韩语)名称也完全相同,因此法院禁止使用的判定完全在法律范围内”。炸鸡店店主主张称,“我们并未对名牌企业方造成实质的损失”,但法院未予受理。

与炸鸡店展开诉讼的路易威登是1854年创立的法国高级品牌,销售各种化妆品、珠宝、饰品等。

许在铉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www.hani.co.kr/arti/society/society_general/7400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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