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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朝鲜人权法若要具有实际效果

保守市民团体的会员们上个月8日在国会正门前举行了记者会见,要求早日制定朝鲜人权法。(图片来源:韩民族日报社)

新国家党与共同民主党就尽快通过朝鲜人权法制定案达成了初步协议。朝野围绕争议了10年以上的法案达成妥协,本身就是一大进展。但朝鲜人权法若要真正具有实际效果,还面临着很多困难。

据称,朝野正围绕如何反映立法目的中“努力发展韩朝关系,实现韩半岛和平”的部分进行最后的较劲。新国家党认为这部分内容属于“努力增进人权”的附属内容,共同民主党则认为这部分需要由双方共同推进。在这一问题上,在野党的主张较为合理。因为和平与和解也是一大普遍价值,其重要性丝毫不亚于人权。如果不承认这一点,立足于人权的单方暴力式处理方法得到合理化后,将滋生更严重的问题。美国打着保障人权和散播民主主义等口号侵略伊拉克就是一个典型先例。

另外,我们还需要为消除朝鲜人权法的副作用和反面效果建立一定的机制并做出相应努力。该法案包含开发朝鲜人权相关政策、成立专门负责为民间组织提供支持的朝鲜人权基金会、设立朝鲜人权记录保存所等内容。保证这些机构的公正性,是一件极为重要的事。由朝野同等数量的人物共同进行决策,不失为一个好办法。特别是,在为民间组织提供支持方面,需要制定一个慎重且有节制的标准。如果不能粉碎那些认为朝鲜人权法就是所谓“对朝散布传单支援法”或“打倒朝鲜政权运动支援法”的忧虑声音,还不如干脆不制定这项法律。

考虑到朝鲜的极力反对,朝鲜人权法存在根本的局限性。这一点从美国和日本分别于2004年和2006年公布的朝鲜人权法至今仍未收到任何成效的情况就可以看得出来。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创造一个足以使朝鲜政权承认人权问题并接受国际社会建议的环境。在这个问题,我们应认识到,以往对待朝鲜人权的方式过度偏重于自由和公民权,忽视了他们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我们有必要明确一个原则,那便是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把为“保障朝鲜居民的基本生存权”而进行的合作和援助置之脑后。

朝鲜人权问题与韩国社会的人权问题并非完全没有关联。事实上,我们也曾有过为了掩盖本国人权问题而去刻意强调朝鲜人权的情况。这种自相矛盾的做法决不能再次发生。

韩語原文: http://www.hani.co.kr/arti/opinion/editorial/7277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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