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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大法院遮蔽的正义……“司法政变”应由立法机关加以遏制

尹锡悦获释、李在明遭草率判决,“司法政变”端倪初现

尹锡悦在选举中散布虚假事实却未遭调查
法官弹劾、《刑事诉讼法》《公职选举法》修订不容迟疑

位于首尔市瑞草区的大法院。(图片来源:韩联社)

“我们正在经历五场政变。”

第一,近卫政变。前总统尹锡悦试图动用军队发动政变,幸得国会迅速通过要求解除戒严的决议、市民奋起抵抗,以及军警的消极应对,方得阻止。

第二,舆论政变。太极旗队伍与极右翼YouTuber走上街头,鼓吹戒严、反对弹劾。其声势因西部地方法院遭冲击和尹锡悦获释事件而受挫。

第三,宪法法院政变。代总统韩德洙拒绝任命国会推荐的三名宪法法官,企图使宪法法院瘫痪,从而阻止尹锡悦被罢免。

第四,司法政变。法院释放了内乱头目,并企图通过仓促审理,在大选前剥夺李在明候选人的政治生命。虽二审无罪一度阻碍此图,但法院并未就此罢休。

第五,政治政变。尹锡悦及其亲信势力曾试图除掉韩东勋,为极右翼在国民力量党内铺设权力根基,实现长期执政,虽以失败告终,但如今又唤回代总统韩德洙,试图集结党内外保守势力。

这是共同民主党一位人士对去年“12·3紧急戒严令”发布以来韩国政治局势的分析,令人深思。他判断,“司法政变”与“政治政变”当前仍在进行中。

与“政治政变”主要关乎国民力量党支持者或保守选民不同,“司法政变”则影响全民。舆论高度关注:领先的大选候选人能否参选?若当选,总统是否仍将面临审判?若获罪是否必须辞职?每一个问题都可能引发巨大政治地震。

法律本应为政治提供支撑。政治为先,法律为辅。但不知从何时起,法律反过来干预、掣肘乃至瓦解政治。

如今不通法律便难以理解政治。连政治记者也得掌握法律条文,这正是政治两极化与政治司法化的副产物。

■ 若在6月3日前作出剥夺被选举权的判决

5月1日,大法院全员合议庭裁定李在明违反《公职选举法》,将案件发回重审。次日,首尔高等法院将案件分配至刑事7庭(审判长李在权),并立即确定首次开庭日期为5月15日下午2时,寄送传票和诉讼记录受理通知书。这种速度,堪称“超高速”。5月15日正值候选人完成登记、全面投入竞选活动之际。

若李在明缺席,法院将重新安排开庭时间。若其仍不到庭,法院可结束辩论并作出宣判。这意味着,最早可在5月16日作出判决。

若法院于5月16日判处100万韩元以上罚金,李在明预计将提出再审。依《刑事诉讼法》第374条规定,上诉期限为7日,宣判日不计入在内,最晚可于5月23日提起上诉。

一旦上诉,大法院必须通知受理诉讼记录(第378条),此通知需正式送达。根据第379条第1项,被告须在20日内提交上诉理由书。即使上诉当日即完成送达,也可延至大选之后的6月12日提交理由书。

在尚未提交上诉理由书的情况下,大法院能否无视《刑事诉讼法》、于6月3日前作出终审判决并剥夺其被选举权?若真如此,法院将不再是司法机关,国家也难称法治国家。社会恐将爆发市民革命乃至流血冲突。

为了防止这种极端局面,一旦大法院确定宣判日期,国会应立即启动对大法官的弹劾程序。这是阻止“司法政变”的唯一手段。

5月1日,在首尔瑞草区的大法院(最高法院),包括院长曹喜大在内的大法官准备对共同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李在明涉嫌违反选举法案作出终审判决。 (图片来源:联合摄影采访团)

即使李在明成功当选总统,问题仍未结束。一旦审理继续,若最终判处有期徒刑或100万韩元以上罚金,他将不得不辞职。有人依据《公职选举法》第264条主张,因“并非本届选举期间所涉犯罪”,无需辞职。此说法并不正确。

《公职选举法》第266条(因选举犯罪导致的公职任职限制)明确规定:若因散布虚假事实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者10年内、被判处100万韩元以上罚金者5年内,不得担任下列各项职务。已就任者应立即解职。

而“下列各项职务”中包含《国家公务员法》第2条(公务员分类)规定的国家公务员。该条款将“经选举就任的政务职公务员”归类为“特殊经历公务员”。总统亦属此列。

因此,若6月3日李在明当选,是否能继续审理其案件将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若首尔高等法院未在此前宣判,则由其裁定是否继续;若已宣判,则应由大法院判断总统的《宪法》第84条刑事豁免权是否涵盖“已开庭案件”。

若法院决定继续审理,如何应对?其一,总统可向宪法法院提起权限争议审判。其二,国会可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在任总统撤销公诉或暂停审理。若法院提请违宪审查,由宪法法院裁定是否违宪即可。

5月1日,在首尔钟路区,李在明与从事配送、快递工作的劳动者举行座谈会。 (图片来源:联合采访团)

■美国也无总统刑事豁免权,却叫停特朗普案的审理

与美国同为总统制国家的韩国该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美国宪法并未赋予总统刑事豁免权。

然而,去年11月特朗普当选总统后,美国检方向法院请求暂停审判程序。当时特朗普因涉嫌向成人电影演员支付封口费并伪造商业记录被判有罪。

检方提出中止请求的理由是“出于对总统职责的尊重及其所承载的国家使命”。法院认定:“作为普通公民,特朗普确实构成犯罪;但作为当选总统,应当保护其不受判决结果影响”。此一裁决符合总统制“民选授权”的基本逻辑。

韩国的检察机关和法院会仿效美国吗?几无可能。因检察体系与法院本身即构成既得利益集团——“司法卡特尔”。

■为庇护尹锡悦,司法界背弃“不告不理”原则

李在明案件的根本问题在于检方起诉本就存在问题。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未起诉不得审判。然而,尹锡悦在选举过程中散播大量虚假信息,检方不但未起诉,连基本调查都未展开,这正体现了韩国司法界的起诉便利主义与起诉垄断主义。检察机关以选举法之名起诉李在明,是由检察出身的总统与检方联手,对在野党的政治打压。

政界自身也应反思。2000年第16届国会议员选举前,朝野修改《公职选举法》第250条,将“当选目的的虚假陈述”适用范围从“党籍、身份、职业、财产、经历”等扩大至“出生地、身份、人格、行为、所属团体”等,虽为防止说谎,却反让法官与检察官掌握了政治人物的生杀大权。

此次大法院认定李在明构成虚假陈述,正是基于“行为”条款。全球少有国家将虚假事实的范围扩大至此。故必须修法,删除“行为”相关条文。

若如此修订法律,法院就应作出免诉判决。即使因此被指为“拯救李在明”的立法,但修法是正确选择。值得一提的是,“人格”条款已在2015年12月24日《公职选举法》修订时被删除。

5月1日,在首尔瑞草区的大法院(最高法院),院长曹喜大准备对共同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李在明涉嫌违反选举法案作出终审判决。 (图片来源:韩联社)

本文所有分析皆以“李在明在6月3日大选中当选总统”为前提。若其落选,这一切复杂的法律与政治争议将失去实际意义。

最高法院全员合议庭的判决对舆论的影响目前仍难判断。预计部分中间选民将暂停支持,而此前未明示支持对象的保守群体则可能重新集结。恰逢国民力量党候选人决选期,保守派代表性或被放大。距离6月3日大选尚余30日。局势将如何发展?李在明能否胜选?你又怎么看?

成汉镛 政治部高级记者

韩語原文: https://www.hani.co.kr/arti/politics/polibar/1195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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