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

在韩朝鲜族人因脑损伤工伤提出索赔,雇主称无法支付与韩国人同等金额,法院判决是?

图片来源:盖帝图像

安某(56岁)嗅觉不是很灵敏。即使将热咖啡杯放在腿上,他也感觉不到温度的变化。尽管姐姐多次提醒他应该把热杯子放在托盘上而不是腿上,但他总是忘记,记忆力也受到了损伤。安某现在只能卧床生活,无论是吃饭还是如厕,都需要家人的帮助。2017年4月21日,来到异国他乡七年后发生的一场事故,导致安某下半身瘫痪并留下了了脑损伤。

安某是2010年从中国来到韩国务工的朝鲜族人。初到韩国时,他既难以找到工作,也难以适应环境,辗转多地后,于2017年在首尔江西区的一处建筑工地管道组找到了工作。该工地是现代工程公司将其机械设备工程分包给G公司的施工现场。值得一提的是,现代工程公司也是25日发生10人伤亡的安城高速公路工地桥梁坍塌事故的施工方之一。安某在使用便携式起重设备将管道从地下1层吊运至地上3层时,因起重吊环断裂,被坠落的管道击中,导致头部、额头、面部、颈部、肋骨和踝骨多处骨折,额头凹陷,脑部受损。尽管安某对总包方现代工程公司和分包方G公司提起了损害赔偿诉讼,但诉讼过程却给他和家人带来了新的伤痛。承包人现代工程公司的员工作为该事故现场的安全负责人,曾直接对安某进行过安全健康教育,并了解安某的工作内容。然而,承包方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事故发生时,安某仅是一名工作了39天的管道工,而他从事的管道吊运工作本身具有危险性,但现场却没有任何安全人员。

现代工程公司反而主张安某自身存在过失,称“作业时未能与天花板上的孔洞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存在疏忽”,并要求将公司的赔偿责任限制在70%。此外,现代工程公司还以事故发生在2017年而诉讼是在三年后提起为由,提出了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在诉讼过程中,G公司的一名相关人员甚至对安某的家人表示,“即使人死了,最多也只能赔偿2亿韩元,还不如申请公司破产”。

在安某遭遇事故后,负责照料他的姐姐(58岁)倾诉道,“本该死去的,若是死了就不会给公司造成这么大损失,甚至产生了‘难道要为没死成而道歉吗’这样的念头。觉得弟弟活着本身就是种罪孽。那些‘差不多得了’的劝解话语太伤人,现在连见人都害怕,走在街上都战战兢兢”。

经过近三年的诉讼,法院终于作出两家公司对安某负有赔偿责任的判决。仁川地方法院民事22庭法官李沅宰于18日判处现代工程公司和G公司向安某赔偿约9.4亿韩元。这笔赔偿金包括安某的治疗费用、医疗辅助设备费用以及护理费用等。

法院认定现代工程公司“作为经营者,对承包商使用的劳动者在存在工程材料坠落或掉落风险的场所作业时,未尽到必要预防措施,存在过失”。同时裁定“G公司因疏于履行对安某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本次事故发生”。

法院并未采纳公司方面关于安某过失的主张。法院指出,“安某当时佩戴了安全设备,且此次事故不在安某的预见范围内。安某在事故发生前从未参与过类似作业”。公司方面还就护理费用提出,“应认定仅需一名成年男女进行每日4小时的护理”,但法院采纳了神经外科鉴定医生的意见,认定“需要1.5名成年男女进行每日12小时的护理,持续12年”。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在赔偿金额计算上主张,中国朝鲜族人安某的收入不应按照韩国工资标准计算,但法院未予采纳。现代工程公司辩称,“安某并非韩国国民,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因此其在韩国滞留期间过后的收入,应按照其在中国可能获得的收入标准进行计算”。

然而,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指出,“安某自2010年入境后一直在韩国持续生活,只要不存在重大违规事由,便可通过延长滞留期限继续在韩国生活,且自首次入境以来一直居住在韩国境内”。

安某的姐姐表示,事故后第一次见到弟弟时的情景至今难以忘怀。她从未想到,当初为了赚钱来到韩国的弟弟会遭遇如此事故,余生将在下半身瘫痪中度过。在异国他乡孤独而艰难地进行诉讼的姐姐感慨道,“后来看到工资单才知道,弟弟当时的工资正在上涨,工作也正步入正轨,却遭遇了这样的不幸。弟弟余生都需要看护,将护理费限定为12年令人遗憾。但无论如何,感谢法院认定了公司对无辜遭受病痛折磨的弟弟应承担的责任”。

张贤恩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s://www.hani.co.kr/arti/society/society_general/1184454.html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