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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文创品牌被山寨,中国法院也无法忍受……判决向品牌方赔偿损失

左图为韩国文创品牌“Oh,lolly Day”的正品上衣,右图为在中国企业盗用商标后制造的山寨品。(图片来源:Oh,lolly Day提供)

中国法院对中国企业涉嫌剽窃盗用韩国文创品牌商标一案作出判决,判决涉事企业向韩国企业赔偿100万人民币。有评价认为,在一直被评价为对著作权问题宽容的中国,做出这样的判决实属罕见。

去年10月,中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灵感来自于在韩国家喻户晓的“丑八怪三兄弟”的韩国品牌“Oh,lolly Day”的运营公司提起的“知识产权受侵犯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涉事中国公司赔偿韩国品牌方100万元人民币(约1.8亿韩元)。韩民族日报1日获取的判决书中称,涉事公司在未能提交充分证明独立创作内容的证据情况下抢注商标,涉嫌侵犯商标商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判决其立即中断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道歉声明。

左图为位于青岛市一家购物中心内的“Oh,Lolly Day!”山寨门店,右图为山寨网店。(图片来源:立方外国法咨询律师事务所)

此前,“Oh,lolly Day”品牌运营公司在准备进军中国市场时,得知位于中国大连及青岛的4家企业从2020年12月起涉嫌盗用“Oh,lolly Day”31款商标,在线下开设山寨专卖店,并涉嫌侵犯10项著作权。对此,运营公司与韩国专利厅、韩国知识财产保护院共同对当地有关法律进行研究后,对受侵犯的10个著作权提起民事诉讼,并对涉事中国企业的31项擅自抢注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判决商标无效。

随着中国《商标法》的加强,韩国企业的胜诉事例正在增加,但大部分赔偿金额都非常少,因此有评价认为,此次判决实属罕见。立方外国法咨询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林东淑(音)表示,在中国,外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中胜诉很多,但至今获得的赔偿金都比较少,远低于实际损失,此次判决相当有意义。去年中国法院判处三养食品和CJ第一制糖等4家韩国企业提出的火鸡面、“大喜大”等7项商标涉嫌被盗用法律诉讼,其中5项诉讼被判韩国企业胜诉,但每家企业平均仅获得5000万韩元的赔偿,远低于实际经济损失。

尹妍贞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s://www.hani.co.kr/arti/society/society_general/1122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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