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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韩国的政治司法化与立法无能

位于首尔市汝矣岛的国会议事堂。(图片来源:韩联社)

韩国法院决定停止对检察总长尹锡悦的惩戒效力,同时拒绝各种程序违规的主张,只承认了一点,而且还不明确。存在相反的判例。法理并不深奥,每个人可以根据各自的常识来判断。

争论点是这样的。《检察官惩戒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对惩戒委员提出回避申请时,以在任委员过半数出席(法定议事人数)和出席委员过半数赞成(法定表决人数)来表决是否回避,被申请需要回避的人则不得参与该‘表决’。 ”在这里,“表决”是指处理回避与否的整个会议,还是只指是否赞成回避的表决过程?

7名在任委员5人出席了会议,其中2人被申请回避。如果用前者来解释,既然这两人不能参与会议本身,也就不能满足法定议事人数(4人)。如果用后者来解释,有5人参加会议,则凑足了法定议事人数。但是,被申请回避的委员被排除在法定表决人数之外,只要其余3名出席委员的过半数即两人以上意见一致,表决便告通过。

大法院关于法定人数问题的判例采用了第二种解释。这就等于,如果企业董事会、工会会员大会、宗门会议的成员被剥夺对与自己相关事项的表决权,则应算在法定议事人数中,但不纳入法定表决人数。但是,目前大法院还没有直接涉及惩戒委员会的判例。

这样的判例高等法院有,只是互相矛盾。停止尹锡悦惩戒效力的决定参照了大邱高等法院判例(2011年乙7797),这个判决的根据是上述第一个解释。相反,首尔高等法院的判例(2006乙71818)遵循了上述第二种解释,而这个判例在这次决定中没有被提及。

即使抛开判例,按逻辑来思考,也并非任何一方都有绝对的匹配性。也就是说,最终结论取决于具有何种视角的法官担任该审判。既然要保证法官的独立审判,这样的不合理性也属不可避免。解决方案是什么?有个大法院判例就可以,但相比之下,由国会通过立法确定的法定人数计算方式才是更为简洁的解决方案。

然而,《检察官惩戒法》第17条第4款的制定过程并不严谨。2019年4月,随着惩戒委员回避制度的引入,新设了该条款,但政府提出的法案中根本没有法定人数规定。时任正确未来党议员蔡利培指出这一点后,国会法制司法委员会法案审查小组委员会没有进行任何讨论,直接把《公务员惩戒令》中的字句照搬过来了。对于这个问题,法司委员们似乎连法院判决分歧的现实都没有意识到。结果,在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现任检察总长惩戒案中,一位法官对这一条款的解释决定了停止惩戒效力这样一个重大的政治和法律局面。

“政治的司法化”引发了担忧。矛盾不能政治解决而跑到检察和法院,政界的行为当然是错误的,但是总会有即使想避免也不得不接受司法判断的事情。这时判断的主体是法官,但决定判断规则的是国会这个经选举产生的权力。假如早就明确制定了《检察官惩戒法》条款,就不会因其解释问题而引发司法权力过度的争议了。

不仅法律的解释,事实的判断也由法官自由裁量权支配。法院不承认尹锡悦惩戒理由中“关于政治中立的不当言行”部分。但是,新年伊始涌出的众多民调中,尹锡悦一再成为无可置疑的大选主要候选人,这是离开好恶,几乎被大部分国民作为事实接受的。政治中立是检方的生命,而政治中立受到威胁的极其不正常的情况下,法院却认为没有问题。只要将独立的审判交给法官个人,事实判断中出现这样的乖离,也是不可避免的不合理之一,改善这一点说到底仍是立法的范围。狭义地看,可以更严格地规定检察官的政治言行可以成为惩戒理由,也可以建立一种制度将公民的意见反映在审判中。

朴溶铉 评论员

经选举产生的权力的优势不会从当为性的号召中产生,而应以根据民众意愿正确行使刻在法典上的法律权限来确保。

朴溶铉 评论员

韩語原文: http://www.hani.co.kr/arti/opinion/column/978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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