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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大法院判决:“三菱向强制征用受害者支付精神损失费!”

“承认个人请求权”,确定赔偿损失”

“需向每人支付8千万至1.5亿韩元”

有望重新讨论消灭时效起算点

大法院大楼 金正晓 记者

在日帝强占时期强制征用的受害者针对战犯企业三菱重工提出的请求损害赔偿诉讼中,大法院还判决(三菱)应向受害者赔偿精神损失费。日本再次强烈抗议,称判决“违反国际法”。

在日帝强占期强制被征用为女子劳动挺身队在日本名古屋飞机厂等工作,但未拿到一分钱,却被强制劳动的梁金德(87岁)等4名受害者及一名遗属日前提出诉讼,要求三菱重工赔偿,29日上午,大法院2部(主审大法官曹宰渊)维持原审判决,要求三菱重工向受害者们支付1亿~1亿5千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同一审判部(主审大法官朴相玉)当天在被强制征用的郑昌熙(95岁)和已经死亡的4名受害者的遗属向三菱重工的广岛机械制造厂和造船厂等提起的索赔诉讼再上诉审判中,维持了该企业向5名受害者每人支付8000万元的原审判决。

梁某等人的劳动挺身队诉讼时隔6年,郑某等人的强制劳动案件时隔18年,最终胜诉。当天大法院判决是根据上月30日大法院全员合议庭的“虽然有1965年的《韩日请求权协定》,但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仍然有效”的判决而做出的。

法庭对于三菱重工认为梁某等女子劳动挺身队受害者提起诉讼的时间(2012年10月)已经超过了请求权消灭时效的主张,表示“消灭时效结束的主张明显是不合理的”,维持原审判决。此前,光州高等法院民事2部(审判长洪东基)在2015年6月的判决中称,“日本称请求权已经失效、至今拒绝公开请求权协定,综合这些相关信息来看,直到2012年10月(2012年大法院判决之后)提起诉讼时为止,原告们一直存在无法行使权利的障碍”,由此排除了消灭时效已结束的主张。

此前,大法院于2012年5月首次做出了“强制征用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未消失”的一审判决,该判决于上月30日被大法院最终确定。受害者以此为根据,主张应该将“2018年10月30日”看作消灭时效(3年)开始的日子。在这种情况下,到2021年10月30日为止,可以追加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受理强制征用受害者的任宰成律师指出“大法院在此次判决中也没有对消灭时效做出具体的判断。 预计下级审判仍会陷入混乱”。但是,根据当天大法院的判决,对于这种反人伦犯罪,不能保留消灭时效。至少应该从大法院全员合议庭判决(2018年10月30日)以后开始计算,这种主张将更具说服力。

另外,当天下午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2部(审判长金汉成)也在强制动员受害者和遗属等3人针对日本新日铁住金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上诉审判中判决原告胜诉,要求“全部赔偿1亿韩元”。该判决将开始消灭时效的时间视为大法院做出第一次判决的“2012年5月”。大法院需要尽快进行整理。

余岘镐 高级记者,高汉率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www.hani.co.kr/arti/society/society_general/872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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