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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院“日帝强占期强制征用损失赔偿”,再上诉时隔5年高法终审判决

因“审判交易”而被推迟的正义

被强征的受害者,在天堂会开心吗?

30日下午,大法院院长金命洙等大法官们坐在首尔瑞草区大法院大法庭座位上,对日帝强占期强制征用受害者向日本新日本制铁(现新日铁住金)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进行判决。金明震 记者

“结论是大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在这一事件中原告们请求的精神赔偿请求权不包括在《韩日请求权协定》的适用对象中,因此退回引用原告请求后的原判结论比较妥当。判决主文、上诉都将被驳回。”

拖延了13年零8个月,长则18年的“日帝强占期强制征用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的最后判决用了不到10分钟。

大法院全体协议会(审判长:大法院院长金命洙)30日对强制征用受害者吕运泽、申天秀、李春植、金圭洙向日本企业(株)新日铁住金(原新日本制铁)提出的损害赔偿诉讼做出终审判决,判处新日铁住金向吕某等人赔偿1亿韩元。因为在日帝强占期中受到‘反人道非法行为’的强制征用受害者的个人赔偿请求权,即使在1965年签订了请求权协定之后也没有因此消失。

全体协议会反复的“妥当”是指维持首尔高级法院民事19部(当时审判长尹成根)在2013年7月的判决之前,2012年5月大法院1部(当时大法官、主审金能焕)原告胜诉的判决。大法院如此确定自己下达的判决足足花了6年零5个月。从日本企业不服首尔高级法院的判决而再次上诉开始计算,也花费了5年零3个月的时间。

在此期间,提出诉讼的这些人一个个离开了人世。2005年2月提起诉讼的原告中,只有李春植(94岁)坐着轮椅参加了当天的审判。吕运泽、申天秀、金圭洙等人以遗像的方式进入了大法庭。金某在4个月前的6月去世的。如果包括2000年5月以同样内容提起诉讼的日本三菱重工业事件,9名被强征劳工中剩下的只有李某。

“今天来到审判现场后发现只有我一个人,很伤心、很焦虑,想哭又心痛。如果在一起的话……”李某不忍开口。李某等人1941年至1943年在前新日本制铁--日本制铁的日本工厂中,经历了地狱般的劳役和被蔑视,解开75年的宿恨,现在的判决为时已晚。对高龄的强征受害者来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

审判不仅被延迟,背后还存在着“交易”。在梁承泰担任大法院院长时期,为上诉法院的成事绞尽脑汁,法院行政处曾与朴槿惠政府青瓦台方面讨论推迟强制征用赔偿诉讼审判、推翻大法院的判决等方案。该事实通过各种文件和检方的调查得到了证实。大法院之所以在稍晚的7月将该事件提交全体协议会并急于宣判,也是因为担心司法机关对这样的审判交易疑惑产生不信任。

此次判决打开了强制征用受害者和遗属接受日本战犯企业赔偿的道路。但是,想要得到实际赔偿并不容易。眼下,新日铁住金等日本企业的国内财产少,强制要求扣押等赔偿的方案也不合适。日本政府、媒体、相关企业反而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表示强烈反对。此事对韩日关系等外交影响看来非同小可。

当天,大法院全体协议会就核心争论点‘1965年韩日请求权协定是否消除了强制征用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以大法官7比6的意见认为,‘受害者的个人请求权没有通过《请求权协定》消除’。在6名大法官的少数意见中,也有提出不同意见的4名大法官认为,“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多数意见一致。

全体协议会多数意见认为“强制征用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与日本对韩半岛殖民统治侵略战争直接相关的非法行为与日本企业反人道主义违法行为为前提产生的索赔权’,因此不在请求权协定的对象之列。大法院认为,由于‘反人道非法行为’引发的个人请求权并没有消失。不仅是强制征用,在韩国人原子弹爆炸受害者和慰安妇受害者等日军的‘反人道非法行为’同样可以适用,此举备受瞩目。

全体协议会对于其他争论点没有异议,只是接受了大部分2012年大法院的判决。大法院认为:“日本法院确定吕某等人败诉的判决内容违反了韩国善良的风俗和其他社会秩序,因此不能承认其效力”。由于现在的新日本制铁是继承旧日本制铁的公司,因此受害者们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大法院还表示“直到2005年2月提起诉讼为止,受害者在大韩民国还存在不能对日本企业行使客观权利的障碍事由”,“日本企业的索赔时效失效主张是滥用权利的,因此不能允许”。

余岘镐 高级记者,金敏京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www.hani.co.kr/arti/society/society_general/868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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