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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告知胎儿性别在韩国时隔37年被判违宪……“重男轻女思想衰退”

图片来源:盖帝图像

维持了37年的“禁止告知胎儿性别条款”被韩国宪法法院判定违宪。考虑到重男轻女思想实际上已经消失,以胎儿性别为由终止妊娠的情况也并不严重,而且现实中也已经存在性别告知行为,相关条款已经失去了实际效力。

韩国宪法法院28日裁定,禁止医务人员在妊娠32周前向孕妇或其家属告知胎儿性别的现行《医疗法》第20条第2项违宪。宪法法院以6比3的投票结果,判决该条款违宪。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胎儿性别可以被提前鉴定,之后性别选择引起的终止妊娠情况盛行,1987年韩国首次引入了禁止告知胎儿性别的条款。首次引进时,《医疗法》“全面禁止”告知胎儿性别,但2008年宪法法院做出判决,认为“全面禁止”违反过度禁止原则,之后修订为“禁止在孕妇怀孕32周前告知胎儿性别”。

韩国宪法法院的法庭意见(6人)认为“胎儿性别和堕胎之间不再存在实质性关联”,做出了违宪判决。宪法法院表示,“目前,随着韩国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提高,性别平等意识已经相当到位,重男轻女的思想明显衰退。统计厅公布的数据显示,各生育顺序的出生性别比都在自然性别比的正常范围内”,“仅仅是因为可能存在极个别的以性别为由进行堕胎的情况,就要求所有父母在怀孕32周之前不能获知胎儿性别信息,这已经超过了必要最低限度,限制了父母的基本权利”。

30多年前刚开始实施该条款时,韩国在重男轻女思想的驱使下,大量女婴“因为是女儿”而无法出生,当时这种事情还很猖獗。自然性别比是每100名女婴出生就有104-106名男婴,1990年是性别比例失衡最严重的一年,每100名女婴出生就有116.5名男婴出生。当时,第一胎的性别比为108.5,但第二胎达到了117.1,第三胎达到了193.7,显示出畸形的不均衡。最近,第三胎的性别比例也达到了正常范围,多数分析认为重男轻女的思想已经消失在历史中。

韩国宪法法院还提出了在医疗现场普遍存在的经常在怀孕32周前告知胎儿性别这一行为的现实理由。宪法法院表示,“在现实生活中,从医务人员那里获取胎儿性别信息的情况很多,但在过去10年间却没有任何一件因违反该条款而被检方告发、移交、起诉的案件。这表明该条款已经失去了作为行为规制规范的功能,已经成为了一纸空文”。

当天,李悰锡、李垠厓、金炯枓法官表示,提前限制告知胎儿性别的时间比较好,提出了不符合宪法的意见。他们称,“现在无法说重男轻女思想已经完全消失,而且堕胎罪条款已经失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取消告知胎儿性别的限制,根据性别偏好的子女计划有可能成为人工终止妊娠的理由”,“考虑到宪法法院在关于堕胎罪的判决中提到的可决定时间等,应该提前限制告知胎儿性别的时间,将其侵害最小化”。

李智慧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s://www.hani.co.kr/arti/society/society_general/11302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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