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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前提条件是“正当性原则”……韩国政府吐露实情称“没有验证记录”

引起辐射风险的设施和活动利益大于损失时才符合正当性原则

比起排放标准,应首先符合IAEA提出的正当性原则
福岛污水排放近在眼前也未得到验证

6月29日上午,在首尔市钟路区中央政府首尔办公大楼,朴购然主持召开排核入海每日例行记者会。 (图片来源:韩联社)

韩国政府29日承认,围绕福岛核污水排海计划,在验证安全性之前,没有验证过首先应该权衡的正当性。

韩国国务调整室第一次长朴购然当天在政府首尔办公大楼举行的有关福岛核污水排放的每日例行记者会上,被问及是否符合“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标准的‘正当性’原则”时回答:“从我们所持有的记录来看,(决定排海计划的)当时,政府和日本之间,或IAEA没有就“正当性”或“最优化”进行具体的验证工作”。他还补充称:“虽然可能进行过有关对话,但到现在为止掌握的情况来看,确实没有相关文件”。

正当性的原则是,“引起辐射风险的设施和活动必须产生总体效益”。也就是说,对于引发核辐射危害的活动,在追究由此产生的利益和损失时,利益大于损失才是正当的。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提出的3个基本原则中,正当性排在最前面,其他两个原则是防护和安全的最优化、限制对个人造成的危险。如果福岛核污水排海计划也适用这一原则,韩国和太平洋岛国的经济、社会、环境得失也应该考虑在内。

“最优化”是指,即使引发辐射风险的活动是正当的,也要提供合理的可达到的最高水平的安全。“限制对个人造成的危险”原则是即使遵守前两个原则,也不能充分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要遵守辐射的“剂量限值”。

正当性和最优化原则是前政府特别强调的部分。从2019年9月19日有关部门发布的联合报道资料来看,当时出席在奥地利维也纳举行的原子能机构大会的政府代表团与原子能机构代理秘书长会面,嘱咐福岛核电站核污水处理可以按照两个原则进行讨论。

朴购然表示:“法令先有前文后有条文,如果需要更具体的规定,就会制定执行令或下级规定。(正当性原则等)可以看作是一个前文,原子能机构对成员国强调了这种精神”。他的意思是,还并未完成体现和验证原则的具体规定。

从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来看,包括正当性在内的3个基本原则不仅包含在最高标准的安全原则(SF)中,还包含在最低标准的一般安全要求(GSR)和一般安全导则(GSG)中。实际上,一般安全导则-8(GSG-8)中还明确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方法,如“有关正当性的决定必须在充分高的政府水平上做出,以确保所有可能涉及好处和损害的考虑事项都得到整合。在计划照射的情况下,潜在的辐射风险也应该在正当性决定中考虑”等。

金廷洙 高级记者

韩語原文: https://www.hani.co.kr/arti/society/environment/10981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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