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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电影《寄生虫》演员李善均之死给韩国社会留下的问题

12月23日,在仁川警察厅毒品犯罪侦查科前,李善均第三次到案接受调查。 (图片来源:韩联社)

李锺奎 评论员

李锺奎 新闻职责室长、评论员

“你们似乎从痛苦历史的宝贵教训中一无所获。没有忏悔或反省,似乎仍然表现得和从前一样,好像没有任何错误”。 

这是本月2日在人权连带和共同民主党人权委员会主办的“检警调查中被调查者自杀原因及对策”讨论会上发表的金熙洙律师讨论文中的部分内容,这里提及的“你们”是指调查机构和媒体。检察官出身的金熙洙将演员李善均死亡事件定性为警方和媒体合谋的“社会他杀”。韩国警方和媒体共同妖魔化了李善均,反复给李善均丢脸和侮辱,最终导致李善均死亡。金熙洙称自己以写检举书的心态写了讨论文。

每当对权威政治人物或艺人等社会关注的人进行调查时,“调查机关泄露、媒体公开”的惯例总是成为被指责的对象。2009年调查前总统卢武铉过程中出现的“田埂手表”报道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调查机关的仍处于“怀疑”阶段的调查内容毫无保留地被媒体报道,公开传唤和在公开场合供媒体拍照让被调查对象被打上“有罪的烙印”,从这一点来看,李善均事件和卢武铉事件可谓“相似”。

卢武铉在接受调查时死亡后,韩国法务部于2010年制定了以“起诉前禁止公开嫌疑事实”原则为框架的《保护人权的调查公报准则》。警察厅也于2014年制定了宗旨类似的《警察调查事件等公报相关规则》。但从李善均事件中可以看出,反人权调查和报道惯例似乎没有太大改变。特别是在艺人相关事件报道和调查中,近乎窥视症的行为毫无顾忌地重演。因为艺人是以大众的关心为生的职业,所以觉得这样也可以吗?

对于艺人事件,被调查对象很容易因为巨大的报道量而畏缩。如果一家媒体贴上“独家”的标签发布报道,瞬间就会有数十、数百篇报道被复制传播。报道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值得报道并不重要。

在媒体关于犯罪调查的报道中,有很多内容很可能是只有调查机构才知道的“嫌疑事实”。《刑法》规定,如果调查机关在起诉前公布嫌疑事实将受到处罚。从《宪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来看,这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调查过程中流出的嫌疑事实很有可能是反映了调查机关想尽办法网罗嫌疑人罪名的单方面“希望事项”,也可能是涉案人员的“被污染”陈述。如果媒体无差别地报道这些内容,只能给大众树立有罪的预断,这也侵犯了公正审判的权利。

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人因公布嫌疑事实而受到处罚。实际上应该说是这是社会文化,变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首先,调查机构很少通过正式新闻发布会等“公布”嫌疑事实,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匿名的“相关人士”向特定媒体“泄露”调查内容。因此,来源不明,谁也不负责。但也不能以寻找泄露者为由对记者进行调查,因为侵犯言论自由的争议紧接着就会到来。当然,调查机关也不可能积极调查调查机关的犯罪。

也不能不考虑到国民的知情权。如果调查案件属于公共关心的问题,就很难默默地进行调查。每当嫌疑事实被公开而发生争议时,媒体都会以“知情权”为由进行反驳。法务部和警察厅通过内部训令等制定了禁止公布嫌疑事实的“例外规定”也是出于这个原因,但知情权只有在报道内容具有公益价值时才具有意义。以李善均为例,他不仅不是像政治家一样的公众人物,很多媒体揭露的他的私生活有什么公共价值也令人怀疑。另外,也没有理由认为知情权高于人格权或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奉俊昊导演等文化艺术工作者12日发表声明呼吁,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如果像之前那样,就像什么都没发生一样,这个事件被遗忘的话,很有可能出现第二、第三个李善均。现在轮到社会应该认真提问的时候了。

为了引导调查向有利的方向发展而泄露嫌疑事实的行为是否正当?是否把肤浅的好奇心包装成了知情权?为了有效的调查和国民的知情权,就可以把人格权放在其次的位置吗?

韩語原文: https://www.hani.co.kr/arti/opinion/column/1124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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