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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除n号房犯罪,“最高可判29年有期徒刑”

韩大法院量刑委员会建议对网络性犯罪加强处罚

韩国大法院量刑委员会。(图片来源:韩国大法院)

韩国大法院量刑委员会(量刑委)建议,对2次以上有组织地制作儿童、青少年性剥削视频的犯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29年零3个月。经过Telegram n号房和Welcome to Video事件,认为司法部门不痛不痒的处罚助长了性犯罪的批评之声日趋高涨,国会今年5月通过了加大处罚力度的《儿童及青少年性保护法修订案》,量刑委员会遂提出了严格的量刑标准,以反映这一趋势。

大法院量刑委员会15日公布的“网络性犯罪”量刑标准案规定,儿童及青少年性剥削视频制作犯罪的基本量刑范围为有期徒刑5~9年,如果此外还像n号房事件那样具有下列情形,则视为“特别加重情节”:多人分工,有组织地犯罪;主持策划和指挥犯罪;通过网络传播视频;有性交易性性犯罪履历,或犯罪动机恶劣,如对受害人进行报复或煽播憎恨感;制作视频导致受害人自杀、家庭破裂、学业中断等严重损失。存在一个特别加重情节,刑期增加到7~13年,有两个以上、同一的犯罪反复2次以上甚至被认定为惯犯的,则可判处10年6个月至最高29年3个月。

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销售儿童、青少年性剥削视频的犯罪,最高也可判处27年徒刑。全球最大的儿童、青少年性剥削视频网站“Welcome to Video”运营者孙政宇已经服刑1年零6个月,但如果对其适用新的量刑标准案,仅出于营利目的销售视频的嫌疑最高即可判处27年,如果再加上散布视频嫌疑,则可判处3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建议案中还规定,出于营利目的利用摄像机拍摄人体并多次散布,如果被认定为惯犯,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18年。视频非法持有罪的基本刑量范围为6个月至1年,但如果持有视频并有恐吓、强迫行为,则因犯罪性质恶劣,列入惯犯范围,大幅提高刑期,恐吓最低3年最高9年,强迫最低7年零6个月最高19年有期徒刑。出于营利目的散布换脸视频(deep fake),基本刑量为1年至2年零6个月,惯犯最高可判9年。

量刑委员会还将“受害者中心原则”反映在量刑上。过去,无论受害人有无意愿,刑事交保均被视为被告已经为达成协议而努力,如今,刑事交保及该过程中的“旨在弥补受害的认真努力”不再列为“减轻情节”(轻判事由)。代之而来的是,只有采取在散布前删除、废弃性剥削视频或已经散布但主动回收等实质性措施,才能认定为特别减轻情节。如果受害者不希望被告受到处罚,即被认定为“特别减轻情节”从而大幅减轻量刑,但在网络性犯罪中被归类为“一般减轻情节”,不得大幅减轻量刑。量刑委员会解释说:“由于网络设备或网络空间的特点,(网络性犯罪)犯罪方法多种多样,损失扩散迅速,难以弥补。随着网络媒体应用的日益普及,犯罪发生频率有所上升,因此设置了客观、严格的量刑标准。”

本次提出的量刑标准案将于12月7日在量刑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最终表决,并从实施后被起诉的案件开始适用。因涉嫌儿童、青少年性保护法所定性剥削视频制作、散布等犯罪正在受审的赵主彬等Telegram“博士房”案被告人已经被起诉,因此新的量刑标准原则上不适用于他们。但是,最高法院有判例显示“在量刑标准生效前已起诉的案件中,即使参考对被告人不利的量刑标准也不违法”,因而法官在确定他们的刑量时,可以“参考”新的量刑标准。大法院有关人士解释说:“在已起诉案件中,也有参照新定量刑标准作出判决的案例,因此(标准案)可能会影响到对赵主彬等进行审判的宣判刑量。”博士房受害人律师申真熙表示:“(对以前不痛不痒的量刑的)反思性考虑正在使刑量提高。虽然不适用新的量刑标准,但预计在下级法院审判中也会被判以重刑。”

张弼洙 赵润荣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www.hani.co.kr/arti/society/society_general/962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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