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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的关税“B计划”面临的阻碍

位于美国华盛顿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楼。照片摄于2024年7月19日。(图片来源:路透社 韩联社)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关税无效后,美国总统特朗普立即启动“B计划”,即动用新的贸易法条款予以应对。然而,新手段受制于紧迫的时间和繁琐的程序,恐难以重现此前那种不受限制且具有持续性的政策效力。

判决当日(当地时间 20 日),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援引《贸易法》第 122 条,对全球进口商品加征 10% 的关税,以替代原来的对等关税。次日,他宣布将税率提高至 15%。《贸易法》第 122 条允许总统在国际收支出现严重赤字时单方面实施关税措施,但税率最高为 15%,适用期限最长为 150 天。如需延长,必须获得国会批准。因此,第 122 条具有 “即时性”,但缺乏 “持续性”,是一张有时限的牌。

特朗普的计划是,在这 150 天内,对主要贸易伙伴启动《贸易法》第 301 条调查,以便将临时措施转变为更具结构性和长期性的关税体系。

真正的问题在于时间。《贸易法》第 301 条规定,必须与相关国家进行磋商,并在联邦公报上公示,举行公开听证会,听取企业意见。如果违反程序,可能会在诉讼中败诉。以往针对中国、欧盟 (EU) 等进行的 301 调查,从启动到实际征收关税,往往需要 6 个月甚至一年以上的时间。这次需要同时针对多个主要经济体进行调查,难度更大。考虑到负责调查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USTR) 的人力和行政能力,在 150 天内完成实质性措施实际上是困难的。曾担任小布什政府贸易代表办公室副代表的约翰•维罗诺 (John Veroneau)对美联社表示:“同时对数十个国家发起 301 调查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 因此,有预测称,在第 122 条到期后,301 调查生效前会出现 “关税真空期”。

特朗普还在考虑《贸易扩展法》第 232 条、《贸易法》第 201 条和《关税法》第 338 条等。但这些措施也存在结构性限制。

《贸易扩展法》第 232 条规定,商务部需要先调查特定进口商品是否威胁国家安全,然后总统才能采取措施。法定调查期最长为 270 天,而且适用范围仅限于钢铁、铝等 “特定商品”。它并非旨在同时针对所有贸易伙伴和所有商品。

《贸易法》第 201 条是一项紧急进口限制措施,旨在防止进口激增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但它启动的条件非常严格,需要由不隶属于行政部门的独立机构 —— 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进行客观调查并举行公开听证会,还必须证明产业受到了直接损害。

《关税法》第 338 条制定于 1930 年代,允许对歧视美国商品的国家单方面征收最高 50% 的关税。虽然仅凭政府的判断就可以立即启动这一条款颇具吸引力,但由于几乎没有实际应用案例,因此实际上被认为是已经失效的规定。由于没有先例,因此在启动时很可能面临严厉的法律诉讼。富国银行的经济学家在最高法院做出裁决的当天(20 日)发布的一份报告中评估说:“政府有权重新征收关税,但已没有像《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那样能够立即产生效果的同等权力了。”

金元哲 驻华盛顿记者

韩語原文: https://www.hani.co.kr/arti/international/america/12458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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