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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法院认为“服刑期间不可从事经营活动”……三星李在镕或不能进行狱中经营

登录 : 2021-02-25 09:58

对锦湖石化会长朴赞求的判决

李在镕或将适用同样的逻辑

18日下午,三星电子副会长李在镕出席在首尔瑞草区首尔高等法院进行的行贿案重审。 (图片来源:金慧允 记者)

韩国法院认为,因贪污或渎职5亿韩元以上而被定罪的企业掌门人,不能在定刑后立即从事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不能在服刑或缓刑期间从事经营活动。三星电子副会长李在镕最近已接到法务部“限制就业”的通知,不仅是狱中经营,在限制就业期间即使经法务部批准李在镕也将难以重返经营活动。

《韩民族日报》24日采访获悉,锦湖石化会长朴赞求诉法务部通报限制就业并请求撤销该处分一案,首尔行政法院行政七部(审判长金国铉)18日判原告败诉。朴赞求因涉嫌侵吞130多亿韩元于2018年11月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第二年,他试图重返锦湖石化代表理事职位,但根据《特定经济犯罪严惩法》就业限制条款被限制就业,以“缓刑期不属于限制就业期”为由遂提起诉讼。其逻辑是,缓刑期结束后才开始适用就业限制。

锦湖石油化学会长朴赞求。(图片来源:《韩民族日报》资料照片)

法院没有接受朴赞求的主张,理由是“限制就业要从被判有罪开始,才能体现限制(就业)的宗旨,确保其实效性”。设置就业限制条款的理由是“让犯罪行为者不能在一定期间内施加影响,以保护相关企业,建立健全的经济秩序”,因此,不因为是缓刑期就另当别论。

此前,财界部分人士利用法律的模糊性,不断提出“可以在狱中从事经营”的主张,因为《特定经济犯罪严惩法》中明确规定,限制就业的时间为“有期徒刑结束执行后5年,缓刑结束后2年”,但没有明确刑罚执行期间是否适用。既然法院作出这一判断,这种主张便失去了力量。

据分析李在镕可能也难以在狱中从事经营活动。李在镕因涉嫌向前总统朴槿惠和崔顺实(改名后的崔瑞元)行贿86亿多韩元,被判实刑2年零6个月并已开始服刑,本月15日接到法务部限制就业的通知。汉阳大学教授李昌民(经营学系)预测说:“李在镕对三星有实质性影响,根据就业限制,无论作为不登记的高管还是作为不领取报酬者,他都将难以重返岗位。”

李在镕也可以经法务部特定经济犯罪管理委员会审议和法务部长官批准重返经营,但从这次判决的宗旨来看,不会容易实现。因为从朴赞求案判决书来看,需要“证明(申请人)不可替代地执行业务”。李昌民教授表示:“李在镕几次缺位,但三星电子的运营没有出现太大问题。三星电子是个全球企业,宣布李在镕是‘不可替代的存在’等于当即承认(掌门人)风险,反而会成为市场动荡因素。”

申敏静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s://www.hani.co.kr/arti/society/society_general/9843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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