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在认定前总统尹锡悦“妨碍逮捕”等多项罪名成立的同时,还就与其他内乱相关案件存在交集的核心争议点,作出了多项驳回被告方主张的裁决。特别是在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公调处)是否拥有内乱罪调查权、国务委员审议权是否受到侵害等程序性争议上,法庭明确支持了赵垠奭特检组的立场。这一裁决不仅令尹锡悦在后续审判中陷入被动,也为特检组在未来针对尹锡悦本人及其他内乱核心参与者的审判中,创造了有利局面。
■“戒严事由缺乏紧急性”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35合议庭(审判长白大铉)在就尹锡悦仅召集部分国务委员召开国务会议、侵犯国务委员审议表决权的指控作出判断时,部分确认了宣布戒严程序存在违法性。法庭指出:“作为国家紧急权行使手段的戒严,只能在为克服国家危机而别无他法的极端例外情况下进行。” 法庭进一步认定:“即便考虑被告所主张的戒严事由——即当时在野党共同民主党试图弹劾多名高级公职人员、澄清选举舞弊嫌疑、国会削减2025年度预算案等——也难以认定当时的情况存在紧急性。” 虽然法庭未就以“紊乱国宪”为目的等内乱罪本身作出判断,但至少明确指出当时的戒严事由不符合宪法规定的行使“国家紧急权”的条件。这一认定预计不仅对涉嫌带头发动内乱的尹锡悦不利,也将对因涉嫌参与内乱而受审的军警领导班子及部分国务委员产生不利影响。
■法庭认定公调处拥有内乱罪调查权
尹锡悦在其所涉带头发动内乱案审理过程中提出的“公调处调查属违法”的主张,也在本次“妨碍逮捕”案的一审判决中被全面驳回。尹锡悦方面曾主张,内乱罪不属于公调处的直接调查范围,因此基于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及提起公诉本身均“无效”。但法庭判定,公调处以直接调查对象——滥用职权嫌疑启动调查,并将其范围扩大至相关的内乱犯罪,此举符合“相关犯罪调查规定”,并不违法。
针对尹锡悦方面以《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在总统室等军事机密场所执行令状需获许可)为由,主张公调处的逮捕行为违法,法庭同样予以驳回,认定该条款仅适用于搜查物品,而不适用于对“人”的逮捕。此外,对于尹锡悦方面使用“令状购物”等措辞,主张公调处选择向首尔西部地方法院而非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申请并获得的逮捕令应属“无效”的观点,也被法庭以总统室所在地龙山区属于西部地方法院管辖为由驳回。
■为认定“内乱参与者”有罪铺平道路
法庭还认定,尹锡悦是前总统室附属室长姜义求(音)涉嫌伪造公文罪的“共谋者”。在戒严解除后的2024年12月7日,姜义求事后补制了看似由尹锡悦在戒严当天签署的戒严文件。姜义求已因此嫌疑被另行起诉,鉴于尹锡悦以被认定有罪,审理姜义求的法庭难以作出不同判断。此外,对于总统警卫处妨碍公调处执行逮捕令的嫌疑,法庭认定尹锡悦是前警卫处次长金成勋、前警卫处处长朴钟俊、前警卫本部长李光宇等人涉嫌帮助犯人逃避罪的“教唆者”及滥用职权罪的“共谋者”。此三人所涉妨碍执行特殊公务案的审理也正在进行,“妨碍逮捕”案一审中的这一先行判断,极有可能影响法庭对他们有罪与否的认定。
吴妍书 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