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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安妇受害者对日索赔案获胜,现在直接向日本政府问责

11月23日,在首尔瑞草区的首尔高等法院,慰安妇受害者李容洙庆祝索赔案胜诉。 (图片来源:韩联社)

“撤销一审判决。向原告支付全部索赔金额和延迟损失金。”

23日下午2时,在首尔中央地方法院308室。当法官宣读原告胜诉判决书时,“慰安妇”受害者李容洙老人(95岁)从轮椅上起身,双手合十,不断向审判长行礼并流下眼泪。2016年末首次一起提起诉讼的“慰安妇”受害者共有11人,但现在只剩下李容洙一人。如果当天法院的判决最终确定,韩国国内“慰安妇”受害者的对日索赔案将全部以胜诉告终。受害者支援团体表示,有争议的判决现在已经有了统一的结果,所以形成了敦促日本政府道歉和要求赔偿的基础。

当天下午,在首尔高等法院民事33部进行的对李容洙、已故郭艺南、金福东老人的遗属等共16人以日本政府为对象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诉讼二审判决中,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出的所有索赔金额。李容洙等二战时期日军“慰安妇”受害者和遗属于2016年12月提起诉讼,要求日方向每位受害者赔偿2亿韩元。

一审和二审判决不同是否对“国家主权豁免权”的法理认定。法院当天表示,根据习惯国际法,应认定韩国法院对被告日本政府的管辖权。法院认定被告在动员慰安妇过程中的非法行为,认为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合理的抚慰金。

所谓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得在外国法院被管辖。一审法院认定日本享有国家主权豁免权,驳回了诉讼。

二审法院还认定日本政府行为的非法性。法院表示,日本国的前身日本帝国也有义务遵守日本国现行宪法第98条第2项签订的条约和国际法规。日本帝国违反了《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海牙公约》《禁止贩卖妇女和儿童国际公约》《奴隶公约》《强迫劳动公约》等。日本帝国公务员不仅进行了过去刑法第226条禁止的“以转移至海外为目的的掠夺、引诱、买卖”行为,日本帝国政府也积极助长或帮助了这种行为。

法院当天没有判定1965年《韩日请求权协定》和2015年《慰安妇协议》是否使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消失。法院表示,被告方面没有抗辩,所以没有另行判定。由于日本政府没有对韩国法院的判决做出回应,因此当天的判决很有可能就此敲定。

包括李容洙在内的慰安妇受害者一直敦促韩国政府采取措施,但在2015年韩日签订《慰安妇协议》后,受害者倍感失望认为“很难再期待韩国政府”,以最后一根稻草的心情,向韩国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但是,即使胜诉,实际上也很难得到赔偿。因为,需要强制出售日本政府的资产来筹集赔偿金,但这与外交问题等交织在一起。

慰安妇受害者对日索赔案分为两件。第一件(分享之家)为已故受害者裴春喜(音)等12人方面针对日本政府提起的索赔诉讼,第二件(正义记忆连带·民律)为当天二审胜诉的李容洙等人提起的诉讼。第一件诉讼中,法院没有认定日本享有国家主权豁免权,于2021年1月判决原告胜诉。但是,该案的原告在3年后也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赔偿。

第一件诉讼原告为了得到赔偿金和诉讼费用,要求明示财产和追讨诉讼费用。法院引用国家主权豁免法理,认定诉讼费用“不能追讨”。但在其他判决中法院要求“日本政府公开在韩资产目录”进行财产公示。原告们据此确认了日本政府拥有对“和解治愈财团捐款”的返还请求权,正在讨论扣押返还请求权的方案。

当天胜诉的原告的立场是,代替“扣押返还请求权”,直接向日本政府要求道歉和赔偿。主导诉讼的权泰允律师在记者会上表示,在今天的判决之前,对于慰安妇对日索赔案存在不同的判决结果,所以一直存在争议,因此很难进行真相查明运动或敦促日本政府履行赔偿义务,现在障碍已经消除,法院认定受害者的权利,因此将敦促日本政府直接道歉和负责任的赔偿。

李载浩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s://www.hani.co.kr/arti/society/society_general/11176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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