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

韩法院:因性取向原因的歧视,没有立足之地

法院认可同性伴侣的健康保险资格

2月21日上午,在首尔瑞草区的首尔法院综合大楼前,胜诉的苏成旭(音)和金勇民(音)举行记者会。 (图片来源:金庚镐 高级记者)

韩国法院认为,韩国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不认可同性伴侣的被扶养人资格的做法属于任意歧视行为。这一该判决出炉后,使社会保障制度的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未得到认可的同性伴侣。推翻一审判决的二审法院强调,在社会保障制度等公法领域,不能再认可以性取向为由的歧视。

同性恋者苏成旭(音,32岁)因国民健康保险公团不认可其作为同性配偶金勇民(音,33岁)的被扶养人资格将公团告上法庭。21日,首尔高等法院行政1-3庭二审推翻原审判决,赋予苏成旭被抚养人健康保险资格。一审法院认为,事实婚姻仅指“男女之间的结合”,他们的关系不符合《家庭法》中的婚姻关系,也没有认可苏成旭的被抚养人资格。

二审法院虽认可了苏成旭的被扶养人资格,但也没有认可苏成旭和金勇民的事实婚姻关系。法庭认为,苏成旭和其伴侣表面上看起来与婚姻关系的共同生活类似,但根据只允许“异性之间的婚姻”的《民法》和大法院全体合议庭的判决、宪法法院的决定等,难以认定同性之间的婚姻关系本身。同时,法庭使用了“同性结合”一词。明确表示,不能认可其根据婚姻、继承、子女养育等家庭关系在民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不过,法庭认为,对苏成旭来说,若连健康保险上的被抚养人资格都不予以认可,这属于不合理的歧视。法庭表示,国民健康保险的被抚养人制度是为了对因没有经济能力而需依靠职场入保者生活的人也适用健康保险而引入的制度。随着时代情况的变化,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出发,需要保护的生活共同体的概念正在与现有的家庭概念发生变化。法庭认为“同性结合”与认可被扶养人关系的“事实婚姻夫妇群体”本质上没有区别。职场入保者和被抚养者处于生活共同体关系中、被抚养者主要依靠职场入保者维持生计、收入及财产在一定水平以下。从这几点来看,苏成旭也应该享受社会保障的优惠。

同时,法庭还强调,除了家庭关系等极少数领域之外,在韩国社会,以性取向为由的歧视很难再流通。《国家人权委员会法》已经明确规定,在司法关系中,性取向不能成为歧视的理由,因此在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在内的公法关系规范领域,以性取向为理由的歧视已经没有立足之地。任何人在某些方面都可能是少数人。越是由多数决原则支配的社会,越需要对少数人的权利的认识和为保护这些权利而努力,这也是人权最后的堡垒——法院的最大职责。

负责本案的朴汉熙(音)律师表示,这是一项有意义的判决,确认了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即同性配偶的权利也应不受歧视地保障,即任何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所有领域都不受歧视,特别是法庭指出了“性取向”部分,这一点意义重大。性少数群体家庭构成权网络活动家李浩林(音)这样评价道,与法院2016年不承认同性情侣金朝光洙(音)和金承焕(音)婚姻关系的判决相比,当天的判决明确表明,不赋予同性伴侣与事实婚姻配偶同等地位本身就是歧视,违反了平等原则。

也有人呼吁改善以两性区别及结合为婚姻前提的法律和制度。韩国同性恋人权运动团体“朋友关系”事务局长李钟杰(音)表示,虽然是形成家庭共同体并一起生活的同性情侣,只要是社会成员,任何人都能够使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性情侣却不能使用,我们正在持续关注这种歧视。国家应该拿出解决这种歧视的对策。在现行法律体系内,有很多社会保障制度不承认同性情侣是家人,目前,改善歧视性少数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迫在眉睫。

郑慧敏 崔敏英 李主彬 吴世镇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s://www.hani.co.kr/arti/society/society_general/1080610.html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