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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双重标准,称在以色列问题上“联合国决议不具约束力”

3月25日,在美国纽约的联合国总部,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正在讨论要求以色列和哈马斯立即停火的决议案。 (图片来源:路透社 韩联社)

当地时间25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自去年10月7日加沙战争爆发以来的首个要求“立即停火”(immediate ceasefire)决议,但美国称该决议并不具备约束力,引发了争议。

据路透社等媒体报道,美国常驻联合国代表格林菲尔德(Linda Thomas Greenfield)就“E10”(Elected 10)提出的决议案表示,“美国支持这项不具约束力决议中的一些关键目标”。

格林菲尔德指出,“美国并未同意文本中的所有内容,且这份文件也没有谴责哈马斯(巴勒斯坦武装派别)”。当天,白宫国家安全委员会战略沟通协调员柯比(John Kirby)也在记者会上再次声称,“由于这是一项不具约束力的决议,因此丝毫不影响以色列继续追捕哈马斯”。

然而,《联合国宪章》第25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同意据本宪章接受和执行安理会的决定。

美国声称安理会决议不具约束力一事也遭到了其他成员国的批评。紧随格林菲尔德发言的斯洛文尼亚常驻联合国代表兹沃加尔表示,“同意安理会决议具有约束力,呼吁各国迅速执行这项明确的决议”。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张军也表示,“安理会决议具有约束力,敦促当事方履行据联合国宪章应承担的义务”。

联合国秘书长副发言人法尔汉·哈克(Farhan Haq)也在当天的例行记者会上强调称,“所有安理会决议都是国际法,因此(该决议也属于)国际法,具有约束力”。安理会决议通过后,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在社交媒体“X”上发文称,“这项决议必须得到执行,拒绝履行该协议将不可原谅”。

联合国机构国际法院(ICJ)曾于1971年表示,对于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法律约束力,将据决议案的具体语句分别进行解释。且此次决议中使用了“要求”(demand)立即停火这一表明履行义务的措辞。

但若以色列不遵守此次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也没有强制实施决议的具体方法。《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曾以“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及付诸侵略行为”为名,甚至将“军事措施”的可能性写进制裁手段。然而,作为最严厉制裁手段的军事措施,目前实际上已成为一纸空文,当下的制裁手段只有经济制裁。2006年朝鲜实施核试验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对朝制裁措施就是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做出的决议,且美国一直强烈敦促朝鲜在核问题上遵守安理会决议。

法新社报道称,若最终无法在加沙地带实现停火,安理会可能不会采取进一步措施。即事实上联合国没有为履行该决议而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

金美香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s://www.hani.co.kr/arti/international/international_general/11339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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