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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353天后李在镕获释……案件性质变为“三星遭胁迫行贿案”

李在镕获免罪符……性质变为“三星遭胁迫行贿案”

“被动应诺朴瑾惠胁迫、崔顺实谋取私利要求”
为继承经营权进行不当请托的一审判决被推翻、未获认可

 

图为2月5日下午,被判缓刑后获释的三星电子副会长李在镕走出京畿道义王市首尔拘留所。 (图片来源:韩民族日报社)

三星电子副会长李在镕(50岁)在2月5日的二审中被判处缓期后被当庭释放。审判部门针对最高政治权力与最大财阀进行不当交易的指控指出“无法发现典型的官商勾结”、“是社会贡献活动费用的一环”,由此向李在镕发放了免罪符。法院内外有人批评称“这一判决将司法正义的钟摆又拨回到了2016年干政事件之前”。

首尔高等法院刑事第13部(审判长郑亨植)当天推翻了对李在镕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一审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四年执行后将其当庭释放。一审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的前三星集团未来战略室室长崔志成(67岁)、前未来战略室次长(社长)张忠基(64岁)也在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后被释放。一审被免予实刑的前三星电子对外合作社长朴相镇(65岁)、前三星电子体育企划组长黄晟洙(56岁)的刑期也大幅减轻,分别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和一年半有期徒刑、缓刑两年。

当天的判决完全推翻了一审判决中“政治权力与资本权力的不道德勾结”的结论。有评价认为,这实际上是认可了三星“即使深入介入了干政事件也是‘权力重压之下的无奈之举”的“受害人角色”。审判部门将该案定性为“最高掌权者前总统朴瑾惠胁迫国内最大企业集团三星集团经营团队、崔顺实借不当母爱谋求私利的事件”。另外,判决书在指出“官商勾结”的含义仅限于“以与政治权力的背后交易为背景的章鱼脚式事业扩张、巨额的非法或不当贷款、使用国民税金组建的公有基金”等情况后,宣判“李副会长等未就个别案件进行任何请托,只是被动接受了前总统朴瑾惠方面的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审判部门指出“(与崔顺实方面签订的)劳务服务合同的目的当初也并不仅仅是资助郑维罗(音),在对郑维罗的资助超过限度后达到了行贿程度”,在接受了三星方面主张的同时,将受贿金额仅认定为远少于起诉金额(433亿韩元)的36亿韩元,为判处其缓刑创造了条件。

最重要的是,与一审不同的是,审判部门裁定认为,“不存在为使李副会长继承经营权的活动,无证据显示李副会长曾进行了请托”。由此,作为构成继承经营权活动案中不当请托事件的对韩国冬季体育英才中心、Mir与K体育财团进行第三方行贿的嫌疑均未得到认可。

李在镕方面的辩护律师李仁宰(音)在宣判后表示,“对审判部门的勇气和贤明表示敬意”。李在镕在走出首尔拘留所的时候说道,“再次对未能表现出良好的面貌表示道歉,今后将更加细致谨慎”。特别检察小组表示,这是“偏袒和无诚意的判决”,“将对二审判决的明显错误向大法院提起上诉,争取得到切合实际的判决”。

玄小恩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www.hani.co.kr/arti/society/society_general/8308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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