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韩国法院认定前总统尹锡悦构成带头发动内乱罪,并明确判定“12·3紧急戒严”的实质目的在于瘫痪国会职能,已然触犯扰乱宪政之罪。尹锡悦曾以未发生流血冲突、戒严仅持续两小时便告解除为由,极力主张其行为属于所谓“警告性、呼吁型戒严”。然而,合议庭对此予以否定,裁定戒严部队进驻国会等宪法机关的行为本身,即已明确构成“暴动”。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刑事第25合议庭(审判长池贵然)指出,尹锡悦向国会派遣军队意在使其功能陷入瘫痪,据此认定“扰乱宪政之目的的内乱罪成立”。合议庭认为,在最大在野党共同民主党接连推动弹劾官员并大幅削减预算的政治僵局下,尹锡悦因深感“已无计可施”而宣布紧急戒严。针对尹锡悦所谓“为应对国家危机”的辩解,合议庭直言此乃“混淆名分与目的之说”。合议庭指出,即便其主观上认定国家处于危机并欲加以纠正,亦不过是动机或借口,并不能为其行为的违法性开脱。合议庭在判决中使用了形象的比喻:不得以诵读《圣经》为由,便窃取烛火。
戒严宣告文和布告令成为证明其扰乱宪政目的的证据。合议庭指出:“戒严宣告文中明确提到‘铲除反国家势力、肃清国会’,布告令更是写到‘禁止国会及政治活动,违者严惩’,其阻止或瘫痪国会活动的目的本身非常明确。”“12·3紧急戒严”的目的就是阻止国会议员聚集讨论或表决,以瘫痪国会活动。据此,合议庭认定内乱罪的构成要件——“扰乱宪政之目的”成立。特别是,合议庭采纳了前特战司令官郭种根、前国情院第一次长洪壮源的证词,认定尹锡悦曾指示“把国会议员拉出来”以及“逮捕14名政治人士”,而这些都是尹锡悦与郭种根等人在合议庭上激烈争辩的焦点。
合议庭还判定,发布违宪的布告令、试图逮捕政治人士、封锁国会、占领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并试图搬离服务器及逮捕工作人员等一系列戒严军警的行为,“其本身即证明了‘暴动行为’”。合议庭明确指出:“军队武装出动到国会,乘坐直升机或翻墙进入国会,与国会管理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甚至为实施逮捕而配备装备、多人乘车出动到国会的行为本身,均属于暴动。”在说明这一部分时,合议庭反复强调,“本案的核心在于向国会派兵”。合议庭判断,这些行为是在“内乱头目”尹锡悦的批准和“二把手”前国防部长官金龙显的具体指示下进行的,作为“集合犯”,足以分别认定二人构成带头发动内乱罪和执行内乱重要任务罪。
对于尹锡悦一直主张的“公调处调查违法”一说,合议庭予以驳回。合议庭认为,内乱罪与公调处具有调查权的犯罪直接相关,根据施行令可解释为包含在其调查范围内,且警方和检方的调查记录也已一并移交,因此即使排除公调处的调查记录,依据其他记录也足以判定有罪或无罪。
合议庭认定尹锡悦所涉的带头发动内乱、滥用职权及妨碍行使权利的罪名全部成立,但并未采纳特检组求处的法定最高刑——死刑,而是判处无期徒刑。量刑时考虑的有利情节包括:未进行周密策划、似乎有意克制使用武力、大部分计划落空、无犯罪前科且年事已高。
但对于为何不进一步减刑至有期徒刑,合议庭给出的理由在于内乱企图的危险性。合议庭表示:“内乱罪否定维系共同体存续的法秩序本身,其危险性不局限于特定领域,而是波及整个国家。”并指出:“因宣布紧急戒严,军警的活动使军警的政治中立性严重受损,韩国在国际社会的政治地位和对外信誉度下降,社会也陷入政治两极分化和极端对立的状态。”合议庭还将以下情况作为不利的量刑因素:“无数军警相关人员何罪之有?仅因被告人一瞬间的错误判断,导致原本可以平稳退休的公职人员被逮捕、家属也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合议庭还指出,尹锡悦未就紧急戒严引发的巨大社会代价表示歉意,且在无特别事由的情况下拒绝出庭受审。
吴妍书 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