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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首尔分行从本国赚取的利息收入……韩国有优先征税权

358亿法人税诉讼最终败诉……韩国大法院:避免双重征税的义务在于中国

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图片来源:盖帝图像)

中国银行以韩国税务部门为对象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征收的358亿韩元法人税,但最终在大法院败诉。

上月25日,韩国大法院1部(主审大法官徐京焕)在中国银行首尔分行以韩国税务部门为对象提起的取消法人税征收诉讼中,维持原告败诉的判决。中国银行首尔分行2011~2015年将在韩国筹措的资金存入中国境内分行或借给中国企业,并由此获得利息收入。根据韩中税收条约,这一利息收入归首尔分行所有。

中国银行首尔分行向韩国政府缴纳法人税时,除去了向中国政府缴纳的收入10%的税金。韩国法人税法中规定了“外国缴纳税额抵扣”制度 ,即若韩国法人从国外获得收入,在向韩国缴纳法人税额时,可免除向外国缴纳的法人税额,这是为了防止企业在韩国和外国被双重征收法人税的问题。同时,对于在韩国设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外国法人向其他国家(第三国)缴纳的法人税额,也适用“外国缴纳税额抵扣”制度 ,中国银行首尔分行按照上述标准缴纳了税金。

但韩国税务部门认为,对于中国银行首尔分行的该收入,韩国有(优先)征税权,(向法人总部所在国而不是第三国缴纳的税金)不能成为外国缴纳税额抵扣的对象。韩国税务部门对中国银行首尔分行2011~2015年营业年度的收入征收了358.76亿韩元的法人税。中国银行首尔分行对此表示不服,向税收审判院提出审判请求,但被驳回,之后以税务部门为对象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中国银行首尔分行胜诉。法庭认为,对于属于像中国银行首尔分行一样在韩国设有固定营业场所的法人的收入,《韩中税收条约》没有限制法人总部所在国征税的规定,韩国法人税法也没有特别限制外国缴纳税额的范围。但二审法庭推翻一审判决,判中国银行首尔分行败诉。二审法庭认为,根据《韩中税收条约》,中国银行首尔分行的固定营业场所所在地即韩国有优先征税权,且向法人总部所在国缴纳的税金不是抵扣对象。因此避免双重征税的义务在于中国。

大法院驳回上诉,确定了二审结论。如果外国法人的收入发生在其法人总部所在的国家,收入归在韩国设有固定营业场所的法人所有,就不能认定为外国缴纳税额抵扣的对象。大法院表示,根据《韩中税收条约》的体系等,对发生在中国但属于在韩国设有固定营业场所的法人的收入,韩国可以首先行使征税权。双重征税的调整应该在这之后,即法人总部所在地中国对原告征税时,对向韩国缴纳的税额进行抵扣等方法进行。

李智慧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s://www.hani.co.kr/arti/society/society_general/11288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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