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

【专栏】可能遭到报复的首尔,该如何应对

3月1日,遭到伊朗报复性攻击的阿联酋沙迦的一处工业区升起黑烟。阿联酋国防部表示,伊朗发射了165枚弹道导弹和541架无人机,其中35架无人机落在境内,造成3人死亡。(图片来源:美联社 韩联社)

吉伦亨 评论员

吉伦亨 评论员

1951年9月8日,二战同盟国与战败国日本签署了《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与《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次年4月28日生效)。当时负责这两项条约谈判实务的是日本外务省条约局局长西村熊雄。他在1971年出版的《旧金山和约》一书中坦率承认,“日本的谈判是不充分的”。

最大的问题在于应“战胜国”美国的要求而不得不接受的所谓“远东条款”。该条款规定“为维护远东的国际和平与安全,美军可以使用日本国内的设施及区域”(旧条约第1条中段,修订条约第6条)。这里所称的“远东”指涵盖菲律宾、台湾、韩国等在内的地区。根据这一条款,美国获得了使用日本基地介入远东事务的权利。

然而,对于遭受攻击的一方而言,这无疑构成难以容忍的“敌对行为”。上月28日美国与以色列对伊朗发动代号为“史诗怒火”的军事行动后,海湾国家主要城市遭到伊朗报复性打击,正是这一逻辑的体现。

西村熊雄曾表示:“关于远东条款相关问题——例如远东的范围究竟到哪里?当驻日美军为维护远东和平与安全而使用日本提供的设施与区域时,日本政府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参与?我们在未充分考虑的情况下便向首相报告‘理应同意’的结论。至今想来仍深感汗颜(意为羞愧得满脸是汗)。所幸这一切在1960年1月19日的条约修订中得到了纠正,这多少令人感到安慰。”

许多人存在误解,《日美安保条约》并非真正的相互防卫条约。条约适用范围仅限于“在日本施政权之下(行政管辖之下)的区域”,当该地区遭到攻击时,日美将“为应对共同危险而采取行动”(第5条)。日本并不承担保卫美国的义务,却能获得这样的安全承诺,关键就在于紧随其后的远东条款(第6条)。也就是说,日美同盟的“双向性”体现在美国负责防卫日本,而日本则提供军事基地。提供基地,本身就是一项极为严肃而重大的事务。

相比之下,韩美之间则拥有名副其实的相互防卫条约的结构。条约适用范围为“各当事国行政管辖之下的领土”,尤其是“在太平洋地区发生的武装攻击”(第3条)。因此,一旦美国领土(如关岛)遭到攻击,韩国也负有“采取行动以应对危险”的条约义务。正因如此,驻日美军长期以来承担着“防卫日本”与“介入远东事务”两种角色,而驻韩美军则始终专注于“防卫韩国”。

然而,看到上月18日至19日驻韩美军F-16战斗机抵近中国防空识别区进行训练,不禁让人感到韩美同盟的性质正在发生根本变化。美国在1月23日公布的《国家防务战略》中表示,韩国将承担“遏制朝鲜的首要责任”,而自身仅提供“关键但有限的支持”。不久之后,美国或将把目前轮换部署在韩国的斯特赖克旅等部队撤至关岛或美国本土,仅在应对朝鲜核威胁方面提供所谓“关键但有限”的延伸威慑。若如此,最终留在韩国的可能只剩下驻扎在乌山和群山基地、位于北京“咽喉之下”的“锋利匕首”——美军第七航空队。一旦驻韩美军以“战略灵活性”为由,从乌山基地出动F-16和F-35战机打击中国主要城市,那么升起死亡黑烟的地方将不是华盛顿,而是首尔与仁川。

美国曾在2006年1月承诺,“尊重韩国立场, 不会在违背韩国国民意志的情况下介入东北亚地区冲突”。然而,从近期的黄海训练以及驻韩美军司令所展现的“傲慢态度”来看,已难以期待这一承诺会被切实遵守。对西村熊雄而言,多少带来安慰的是1960年的条约修订。通过修订,日本得以规定美国若利用日本境内基地进行战斗行动,必须事先与日本协商。那么,韩国又将如何选择?难道要在未来无力地捶胸顿足,眼睁睁望着首尔升起“黑烟”吗?

韩語原文: https://www.hani.co.kr/arti/opinion/column/1247414.html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