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在韩国忠清北道清州市公寓小区花坛发现了少女的尸体。一位10多岁的青少年鼓起勇气向世人诉说了自己遭受性暴力的情况。接着,7月在首尔麻浦区的写字楼里,一位20多岁女性因前男友的暴行而受伤,虽被送往医院,但最终仍不治身亡。8月,挣脱电子脚链逃跑的犯罪分子夺走了两名“KTV女性服务员”的生命。今年4月,一名50多岁的女性在公寓内被丈夫杀害,丈夫虐待了她30年。
男性谋杀女性的案例,在各年龄、地域和阶层都曾出现过。女性遭受的这种极端暴力被称为“Femicide”(拉丁语“femina”(女性)和英语“homicide”(杀人)的合成词) 。这些谋杀案件背后有相似的因素。《韩民族日报21》通过搜索媒体报道和法院判决书,分析了案件中女性的死亡因素。记者分析了2016年1月至今年11月一审宣判的427起刑事案件、3500页判决书,还会见了受害人的亲属。还有一部分男性杀害女性后选择自杀的案件,因调查终结,未列入犯罪统计,《韩民族日报21》还调查了73起这样的案件。
■36%的罪犯有虐待女性的前科
根本没人曾阻止她们走向死亡。围绕恋人、夫妻等亲密关系发生的347件女性被杀案件的判决书中,36%(126件)的案件表明,加害者有虐待受害人的前科。 其中,虐待行为有“我要杀了你”的言语威胁、通过定位APP实施监控、在车中威胁将时速开到140公里冲撞护栏等。还有加害者在杀害受害者前两个月就已用凶器刺伤过被害人,被判缓刑。受害者在被杀之前,已是每天都死里逃生的“幸存者”。
此外,部分受害者们曾向警方发出求助。347人中有23人(6.6%)。但她们的求助并未被认真对待。首尔冠岳区的一位30多岁女性曾在2018年1-4月份先后10次向112举报自己的丈夫。加害者曾用凶器刺伤受害人,造成其骨折,被刑事立案多达9次。当加害者面临被拘留的处境时,受害人写了一封请愿书,表示“不希望加害者受到惩罚”。两个月后,被害人在施暴者的凶器下离世,警方没有倾听她超过10次的求救,只倾听了她“处罚作罢”的请愿。
■67%的案件发生在家中
犯罪行为发生在“家中”,救援一事就自动被忽略。67%的Femiside案件(285起)发生在家中。其次是受害人与加害者同居的房屋(177起)、受害人的房屋(68起)和加害者的房屋(40起)。大检察厅的《犯罪分析》(2020年)显示,在所有的杀人犯罪中,有47%发生在居住地。女性学者郑熙珍对Femiside案件中犯罪场所的重要性做出了如下解释:社会上对家庭地位较高的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态度是宽容的,但对受公共权力制约的街头杀人却不能容忍。因为这表明了男性权力的无能。因此,“死在哪里”反而成了比女性人权更重要的问题。
■31%的案件“作案手法残酷”
作为犯罪现场“家”是暴力案件残酷程度每晚都会被“更新”的地方。在因涉嫌“杀人”移交审判的31%(107件)Femiside案件中,“残酷的犯罪手法”被认为是加重受害者痛苦的因素之一。一些加害者曾多次攻击或利用各种工具给受害者带来痛苦。2018年在首尔市区,一名男性用凶器刺了要求分手女性145次将其刺死。这种遭受性别歧视性恐怖袭击的受害者并非只发生在特定年龄段女性的身上。女性在所有年龄段和各种关系中,都有被谋杀的可能。在判决书中所有能确认年龄的受害者中,30岁以下的受害者达125人(29.3%),40-50岁的受害者达216人(50.6%),60岁以上的受害者达80人(18.7%)。
■29%的案件中双方已宣布分手,女性因拒绝复合后被杀
在作案动机方面,比较突出的是男性的“情绪”。从300起(70%)案件中可以看出加害者的情感动机,包括“怀恨在心、被忽视的感觉、嫉妒”等情绪。加害者们表示,“女方嫌他们只知道玩不赚钱,无视他们”、“听到贬低其性功能的话,很生气”,于是杀害了受害者。在未确立亲密关系之前,有很多女性仅仅因触动了男性“情绪”而被杀害,因冷嘲热讽地回应了公司前辈的忠告而被杀害,与男性租客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而被杀害,还有下达指示的女性因比男性年轻、说话随便而被杀害。
在亲密关系中发生的215起(62%)谋杀案件犯罪动机与加害者的占有欲直接相关,因为加害者的犯罪动机仅从分手、怀疑女方有外遇等方面难以解释,只能说这是一个引发案件的“契机”。98名受害者(29%)在向加害者宣布分手或离婚分居期间,因拒绝复合被杀害。值得一提的是,纵观142起亲密关系相关的案件判决书,加害者与受害者的交往时间短得惊人。在正式交往1个月内杀害受害人的男性有6人(4.2%)。若将交往范围扩大到6个月,将增加至37人(26%)。在142名女性中,交往2年内遇害的女性有96名,占70%。 由此可见,被害女性从交往初期就察觉了加害者的控制倾向,并试图结束或改善关系。
加害者是否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对无加减罪行因素的57名杀人犯一审平均量刑14.4年,韩国大法院下属的量刑委员会在2019年发布的年度报告中,以同样的标准对全部类似案件进行了量刑,平均为14.8年,相差无几。但对有减刑因素的杀妻案平均量刑为12.8年,全部类似杀人案件平均量刑14.4年。据分析,在杀妻案中,“遗属表示不希望处罚对方”等因素在减刑方面起了很大作用。在全部427个案件中,因“遗属表示不希望处罚对方”而起到减刑作用的案件为39件,仅占9%,但在杀妻案中,205件中有36件,达17%。
严智媛《韩民族日报21》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