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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法院:卡通人物着校服发生性行为内容的动画片属儿童青少年淫秽物

“从服装、背景可知人物角色年龄未满19岁”

韩国法院

韩国法院再次裁定,含有身穿校服的学生卡通人物发生性行为内容的动画片相当于儿童青少年淫秽物。

水原地方法院刑事5部(审判长金恩成)14日表示,法庭在对文件共享网站代表林某某(47岁)的重审中判决称:“从涉案动画视频中出现的人物和场景特征可以看出人物角色年龄未满19岁,从社会一般眼光客观地看,可以明确认为是青少年。”林某因涉嫌在2010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在文件共享网站的“成人动画”栏目中上传儿童青少年淫秽物且没有删除而被移交审判。

该案的争论点是,能否把虚构人物登场的动画片视为儿童青少年淫秽物。

问题动画片中,学生卡通人物身穿校服在学校教室、医务室、体育馆等地与老师或同班同学发生性行为。一审和二审认为,该视频中虽然含有身穿类似校服的女生卡通人物进行性行为的内容,但完全不存在登场人物身份等方面的背景信息,从登场人物的外貌或身体发育情况看,足以可将其视为成人角色,所以 不能认为其违反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 (制作、分发淫秽物等)。

但大法院于2019年11月推翻了原判,理由是“即使特定身体部位描述得有些成熟,也可以通过服装、背景、情况等设定看出动画片中的人物角色年龄未满19岁。”

作为重审审判部的水原地方法院再次确认了大法院这一判决。不过,水原法院维持了林某在儿童和青少年性保护相关法律上的无罪判决。法院认为,林某作为网站运营者已经尽到了应尽的责任,如采取措施让登录网站的人发现疑似儿童青少年淫秽物的视频时可随时举报,并采取技术措施通过分析视频特征上找出儿童青少年淫秽物等。

该判决还考虑到,案发当时围绕青少年角色的动画片是否属于儿童青少年淫秽物问题发生了不少法理性争论,实际上在下级审判中多数被判无罪。

因此,林某只因当初认定的违反《信息通信网法》(散布淫秽物)被判处罚款500万韩元。随着检方放弃上诉,最终确定了该判决。

朴经万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www.hani.co.kr/arti/area/capital/9828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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