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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分析】为何韩国“慰安妇”审判接二连三出现分歧?

5月21日,日军慰安妇受害者针对日本政府提起的第二次索赔诉讼在一审判决中被驳回,当日上午,正义记忆连带理事长李娜英在首尔瑞草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正在发表日军慰安妇受害者支援团体的立场。 (图片来源:金明震 记者)

围绕“慰安妇”受害者针对日本政府提起的索赔诉讼,韩国法院接连做出不同的判决。在第一、二次诉讼中,只有第一次胜诉,而且在诉讼索赔和扣押日本政府资产目录方面也做出了相反的判决,令受害者感到困惑。

地方法院在第一、二次索赔诉讼中做出不同判决的依据为“主权豁免”(主权国家不受其他国家法院审判的国际习惯法惯例)和该案件是否为1965年《韩日请求权协定》及2015年《韩日慰安妇协议》中的适用对象。今年1月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34庭(当时审判长金正坤)在已故裴春姬老人等12人慰安妇受害者索赔诉讼(第一次诉讼)中判决原告胜诉,并指出,日本政府不适用“主权豁免”,受害者的个人索赔权理应得到承认。“主权豁免”不是持久的、固定的,而是随着国际秩序变动而不断修正的,不是为让对他国人民造成巨大伤害的国家有机会躲在“主权豁免”后面逃避索赔而制定的。也就是说,不能将“主权豁免”视为绝对原则。另外,个人索赔权是指个人对遭受反人道非法行为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没有因《韩日请求权协定》而被消灭。对于《韩日慰安妇协议》,法庭还表示,在没有受害者委托的情况下,国家无权处置个人权利。

相反,今年4月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15庭(审判长闵圣哲)以不具备提起对日索赔诉讼条件为由,驳回了李容洙老人等20名慰安妇受害者第二次索赔诉讼。法庭表示,国际习惯法并没有变更为违法行为不适用“主权豁免”,因此应该承认日本政府适用“主权豁免”。与第一次诉讼法庭的判决相反,其中还列举了欧洲多国就德国在二战期间非法行为提起的诉讼,但均被国际法庭以“主权豁免”为由驳回。对于《韩日慰安妇协议》,法庭还表示,已对相当多的受害者进行了实际性补偿,并将其作为判断依据之一。

16日上午,正义记忆连带在首尔钟路区旧驻韩日本大使馆前举行了“第1496次解决日军性奴隶制问题的定期周三集会”。从1992年1月8日开始举行的周三示威将在4周后迎来第1500次。(图片来源:金凤圭 高级记者)

有分析认为,在同一类案件中出现截然相反的判决,不仅是因为法理解释出现了尖锐的分歧,也受慰安妇受害者索赔诉讼在韩国尚属首次的影响。针对二战期间日企强征劳工的索赔诉讼很早就被提起,2018年最高法院全员合议庭判决受害者胜诉。此后,地方法院也大体上站在了受害者一边。相反,慰安妇受害者索赔诉讼在韩国尚属首次,在2015年才提起第一次诉讼。

不同的判决还存在于诉讼费用和扣押资产目录上。近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51庭特别审判官南性宇下达了“公开日本政府在韩国境内持有资产目录”的命令,以确保在第一次诉讼中胜诉的原告能获得赔偿金。南法官表示,关于国家犯下的谋杀、强奸和动用酷刑等严重侵害人权的罪行,如果承认适用于“主权豁免”,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就会受到威胁,反而会损害国家间友好关系,因此不承认日本政府的主权豁免权。今年3月,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议34庭(审判长金亮澔)就“能否向败诉的日本政府追讨诉讼费用”等问题,以“主权豁免”为依据,做出“不能追讨”的判决。

申敏静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s://www.hani.co.kr/arti/society/society_general/9997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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