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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一位韩国法官有关网络性犯罪问题的反省书

柳英载 大邱地方法院法官

柳英载 大邱地方法院法官

“网络性犯罪”这个词经常听到。因为有一个事实已经暴露,那就是对包括儿童和青少年在内的受害者施行性虐待和性剥削的非法视频通过网络媒体制作并散布,而数万人享受了那些非法视频。肆意妄为的性剥削程度很高 ,而且实时享受人权蹂躏的人很多,整个社会受到了冲击与恐怖。但冷静的讲,或许我们连被冲击和恐怖所震慑的资格都没有,特别是作为法官的我更是如此。

网络性犯罪这个词不是昨天今天突然出现的。从几年前开始,女性们大声呼吁社应注意制作、传播、收看、持有网上流传的性剥削及非法拍摄物的危险性。对此,包括法院在内的公权力一直是这样回答的:“由于这些活动是通过国外服务器进行的,所以不可能追查,难以将被传播的视频删除。享受淫秽品是一种私生活自由,对其进行限制有一定现实难度,而且也不可取。那只是年轻时的幼稚错误,并非强奸或强行猥亵那样严重的犯罪。”所以立法不力,起诉过轻,处罚过软,恢复受害情况态度消极,受害者的呼诉无人听取。就这样,公权力在以“轻微的淫秽品传播罪”处理网络性暴力的时候,受害者却被物化为性对象并遭受痛苦,间或还有人为此轻生。“网络性犯罪”这个词,就是在受害人联手呼吁为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产生的。

网络性犯罪不是在虚拟空间对虚拟人物造成虚拟危害的虚拟犯罪。现实空间里的加害与网络空间里的加害之间有着密切的关联性,网络空间里的加害会立即导致现实空间里的加害。以黑客手段攻击他人账户泄露他人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媒体施行各种胁迫、诱引、欺骗,在现实空间里施行各种性虐待和非法拍摄,制作、传播、收看、持有网络空间的性剥削影像,这些事情会连续性发生。受害也不是一次而止,由于性剥削影像被传播、扩散,受害者因不知那种影像何时何地会出现在自己的生活中而备受痛苦。这所有过程中,受害人的人权受到极度践踏。那是极为“现实的”受害和痛苦。

因而,网络性犯罪绝不仅仅是“传播、传看色情视频”层面的犯罪。性剥削的影像必须和“色情视频”区别开来,它也不是因幼稚而犯的错误,无法抑制的性欲的结果。因为,网络性犯罪的本质不是“淫秽”, 而是“支配与暴力”。这种犯罪也不轻于包括强奸在内的身体接触性犯罪,因为性剥削过程中,虚拟和现实是不可分的,受害者的人格权现实地受到严重侵害。应该把网络性犯罪视为以身体接触的性犯罪同等的另一种重大性犯罪。

要改变认识,受害者的声音不可或缺。迄今为止,犯罪一经被认知,加害者立即成为中心,而受害者则沦为一种作证手段,充当说明犯罪情况的案中出现人物或证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忽视。他们的生活被扁平化,受害复原及援助被抛掷脑后。人们随意想象“像个受害人”,甚至要求受害人附和其想象。这也是出现受害人品行论、受害人同意论的原因之一。把责任转嫁给受害人的任何方式的主张都是错误的,因为这里不存在“就凭其行为活该受性剥削”,在奴隶制度不复存在的今天,对蹂躏人权的同意和契约都是无效的(进一步讲,细察网络性犯罪过程可以发现,同意和契约都只是因为受了胁迫和欺骗)。也就是说受害者只是受害者。

迄今为止,法院未能充分应对网络性犯罪。人们在强烈批评过轻量刑使法定刑形同虚设,将网络性犯罪变成了一种轻微犯罪。笔者认为这是对网络性犯罪过于轻视和刑事审判程序中忽视受害者所致。身为法官的笔者当然难逃其责。过去未能努力做到改变对网络性犯罪的认识并让受害人实质性参与刑事审判。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篇文章是一篇反省书。事实上,在关注Telegram性剥削事件过程中,笔者一直认为作为法官应当道歉。真心致歉。

韩語原文: http://www.hani.co.kr/arti/opinion/column/9346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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