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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合国对朝制裁中知识产权例外,应加快韩朝交流步伐”

“美国和联合国的对朝制裁即使一时不能缓和,在韩朝交流合作领域也有可以做的事情。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建立有关知识产权的韩朝合作基础设施。美国政府虽然全方位地切断了与朝鲜的交流与合作,但却在朝鲜注册可口可乐商标等,明示允许在知识产权方面可进行相关的交流。联合国安理会至今通过的对朝制裁相关的10项决议案中,也没有直接禁止知识产权交流的规定。”

这是总统直属朝方经济合作委员会委员金光吉律师(jipyong律师事务所)的分析和提议。金律师从2004年开城工业园区建成到2013年,担任了10年的开城工业地区管理委员会法务组长。关于朝鲜法律实务领域和美国、联合国对朝制裁的法律分析方面,他是韩国国内最高水平的专家。

金律师将于5日下午在国会共同民主党洪益杓议员主办的讨论会上,以“韩朝知识产权交流和对朝制裁”为主题发表讲话。正如金律师所指出的那样,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室(OFAC)的《对朝制裁规定》中明确规定“朝鲜内允许所有有关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相关的所有交易。(…)其中包括允许对与知识财产权直接相关的朝鲜人支付费用。(…)允许向朝鲜政府支付手续费,并允许美国或朝鲜国内的律师或代理人支付合理的通商手续费和报酬”。对此,金律师解释说:“美国唯独将与朝鲜的知识产权交流规定为制裁例外。这不仅与将信息交流的扩散视为民主主义生命线的哲学态度有关,还与美国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有关”。

“在韩朝正式开展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之前,有必要进行保护知识产权的制度性基础建设工作。韩朝双方曾在1991年《韩朝基本协议》附属协议中就‘科学和技术上的权利保护措施’达成协议。虽然迟到很久,但有必要从现在开始加快速度”。金律师提议说:“即使法律允许,也要获得美国的政治支持,开展韩朝合作事业才是现实”。实际上,韩朝就《基本协议书》“为履行和遵守第3章韩朝交流、合作的附属协议书”中的第2条第2项达成如下协议:“韩国和朝鲜根据双方的协议,采取保护专利权、商标权等保护双方科学技术权利的措施”。但却没能达成后续相关协议。

金律师建议:“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在2010年6月29日签署了《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韩朝政府也可参考这一点,提议签署《韩朝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促进相关交流”。

文•图 李制勋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www.hani.co.kr/arti/politics/defense/8730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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