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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起诉iPhone性能下降,在美国获赔6.13亿美元,在韩国却败诉,原因何在?

在首尔松坡区乐天世界购物中心苹果零售店,市民们正在选购苹果产品。(图片来源:韩联社)

苹果公司在更新iPhone系统(iOS)时,涉嫌故意降低旧款iPhone的性能,因此韩国消费者提出了集体损害赔偿诉讼,但在一审中败诉。而在美国同样的诉讼中,法院判决苹果公司应向消费者赔偿6.13亿美元。

2日,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31部(审判长金芝淑)对62806名iPhone用户以苹果总公司和苹果韩国分公司为对象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做出原告败诉的判决。法庭表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苹果手机因系统更新而导致性能下降,遂驳回原告的诉讼。

“iPhone性能下降争议”始于2017年下半年,当时有人质疑苹果公司在更新iPhone软件时故意降低旧款iPhone的性能,并且没有向iPhone用户如实告知这一点。当时苹果解释称,性能降级是为了防止旧款iPhone突然断电。但消费者怀疑苹果为了提高新款iPhone销量,通过更新操作系统故意降低旧款iPhone的性能。对此,世界各国消费者也不断提出诉讼。2018年4月韩国消费者提起这一诉讼,时隔4年10个月,法院于2日做出一审判决。

当天的判决与此前美国(赔偿6.13亿美元)、智利(赔偿25亿比索)等国对消费者的赔偿认定形成鲜明对比。由于各国在诉讼制度上的差异,审判结果也各不相同。

首先,美国诉讼程序中的“证据开示(discovery)制度”在韩国不被认可,所以韩国消费者的证据获取会非常有限。所谓证据开示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开始之前,必须向对方提交证据材料的程序,如果拒绝提交,将被视为承认对方的主张(败诉)。而且对提交不诚实资料的行为,还将进行严厉制裁。美国消费者通过该程序可以从苹果公司获得数百万页的资料,并以此为依据进行调解,与苹果达成损害赔偿协议。

在调解过程中,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可能对苹果公司造成了压力。同样是美国认可的制度,如果部分受害者胜诉,判决的效力就会波及所有相关当事人,损害赔偿额就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在韩国,迫于财界的反对,只针对证券相关诉讼引入了集体诉讼制。

消费者的代理律师们表示,在拿到判决书后再决定是否上诉。在此次诉讼中,由于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缺失、证据开示制度缺失等原因,消费者的受害救济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原告方面表示,虽然法庭下达了提交文件的命令,但事实上没有强制手段,因此苹果方面似乎没有提交核心资料。当天法庭判决苹果公司胜诉的最大原因也是“证据不足”。

另外,韩国消费者团体与这一事件相关指控苹果首席执行官(CEO)蒂姆•库克和苹果韩国代表理事丹尼尔•迪西科涉嫌违反《信息通信网法》。警方此前于去年4月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指控。

崔敏英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s://www.hani.co.kr/arti/society/society_general/10780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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