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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杀害16人的凶犯”vs“强制遣返朝鲜的反人类犯罪”,谁说得对?

看“强制遣返朝鲜渔民事件”争议

总统室称事实与前政府所谓“朝鲜渔民没有归顺意向”有出入
总统室称前政府误导事实,宣布彻查该事件

2019年11月8日下午,韩国海军在东部海域向朝方移交了朝鲜捕捞乌贼的木船(17吨)。 韩国政府前一天通过板门店遣返了杀害16名同事的2名朝鲜船员。 (图片来源:统一部)

尹锡悦政府谴责文在寅政府于2019年11月7日将杀害16名同事的两名朝鲜渔民遣返朝鲜一事,称“这是违反国际法和宪法的反人道、反人类犯罪行为”,并宣布将彻查该事件。韩国国家情报院6日举报前院长徐薰强行叫停当时对朝鲜渔民的调查,统一部在前一天又公开了强制遣返朝鲜渔民的现场照片。总统室围绕前政府强制遣返脱北渔民案,开始对文在寅政府展开全面调查。

总统室发言人姜仁仙13日在例行记者会上提及统一部前一日公开的强制遣返脱北渔民的现场照片,称朝鲜渔民无论如何都不想被带走而挣扎的样子,与文在寅政府所谓“完全没有归顺意向”的说法有明显出入。姜仁仙的这种说法与事实不符。首先,文在寅政府当时并未指明他们“没有归顺意向”。另外,时任统一部长官金炼铁在他们被遣送回朝鲜8天后的2019年11月15日,在国会外交统一委员会上表示,他们曾以书面形式表示希望得到保护。但他补充说,政府综合考虑他们的犯罪事实、犯罪后在朝鲜境内的行踪、抓捕过程等相关情况,认为两人的“投诚”不具有真诚性。在政府联合审问过程中,朝鲜渔民曾以手写信形式表明“归顺意向”,但政府无视其“自由意志”最终将二人遣返朝鲜。当时的自由韩国党(现国民力量党)议员也以这一点连番质问政府。

因此,真正的争论焦点不是“文在寅政府隐瞒事实”,而是文在寅政府认为“两人归顺意愿不具有真诚性”的判断是否恰当。文在寅政府认为这些脱北者没有诚意的根据,首先是因为他们南下越过北方界线(NLL)后,没有提出保护要求,反而在2019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的三天内一直躲避着韩国海军。韩国海军特战人员进入船内将二人抓获(2019年11月7日,国防部长官郑景斗国会答辩)。在政府联合审问过程中,二人还陈述称,在杀害同事后想的是“先回去,即使死也要死在祖国”,二人回到金策港后被韩国海军抓获时还有过放弃生活(自杀)的想法(2019年11月15日,金炼铁向国会外交通商委员会报告的内容)。统一部以此为基础向国会正式报告(2019年11月15日外交通商统一委员会)。统一部当时表示,我们认为这些船员是可能威胁韩国国民生命和安全的凶犯,没有归顺的诚意,因此决定将他们驱逐出境。考虑到《国际难民法》不将“犯有杀人等重大犯罪非政治性罪犯”认定为难民,且考虑到《关于保护和支援脱北居民定居的法律》的立法宗旨,无法将其视为保护对象,从而做出遣返决定。此外,统一部还表示,根据国内司法程序对二人进行处罚在现实中是困难的。当时任在野党议员的情报委员长李惠焄曾对政府的遣返决定表示支持,她说,我认为这样的人存在于我们国民之间会非常危险。

但统一部11日突然表明与之前不同的立场。发言人赵重勋在会见国内外记者时表示,根据宪法,脱北渔民是大韩民国国民,考虑到脱北渔民被遣返朝鲜后会受到的各种伤害,所以认为脱北渔民被遣送回朝鲜的做法有明显的错误之处。即政权更迭后,从“驱逐实施凶恶犯罪的朝鲜居民”(2019年11月)的立场转变为“强制遣返朝鲜渔民”(2022年7月11日)。

统一部7月12日表示,在板门店遣返朝鲜居民时通常会拍摄照片。作为国会要求的资料,提交了2019年11月当时在板门店遣返朝鲜渔民时拍摄的照片,并向记者团公开了该照片。(图片来源:统一部)

文在寅政府和尹锡悦政府围绕“遣送回朝鲜”问题的严重分歧和统一部的前后矛盾,都根源于以相互冲突的宪法条款(第3条和第4条)为象征的“韩朝关系的双重性”和没有驱逐先例的事实。

朝鲜渔民被遣送回朝鲜后,当时的自由韩国党表示,朝鲜(根据宪法第3条领土条款)在韩国宪法上是明确的大韩民国领土,所有朝鲜居民都是大韩民国国民。强烈谴责政府的驱逐决定是“违宪”。大法院判决“朝鲜人=大韩民国国民”(1996年11月12日)也被作为违宪主张的根据。最高法院在这项裁决中以宪法第3条为依据,否认朝鲜的法律政治实体。

一直将朝鲜视为“反国家团体”的大法院2004年8月30日做出判决,首次承认“韩朝关系的双重性”,称“朝鲜是对话与合作的伙伴,也是反国家团体”。两次韩朝首脑会谈后,大法院更进一步,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判决,首次明确承认了第4条(和平统一原则条款)的规范力。第4条(和平统一原则条款)是承认朝鲜作为“对话与合作伙伴”的实体的宪法依据。就像宪法法院从1993年开始认可韩朝关系的双重性,追求宪法第3条和第4条的均衡解释一样,大法院也根据时代变化调整了宪法解释。宪法法院和大法院认为,进入21世纪以后,可以把朝鲜视为相当于外国的地区,把朝鲜人视为相当于外国人的地位的人(大法院2004年11月12日,宪法法院2005年6月30日)。

宪法法院和大法院的这种宪法解释的变化,考虑到韩半岛复杂的现实。韩朝在国际社会上是“独立的两个主权国家”(1991年9月17日同时加入联合国),但韩朝将双方关系定义为“不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是指向统一的暂时特殊关系”(韩朝基本协议全文)。但尹锡悦政府的统一部以宪法第3条领土条款为依据断定:脱北渔民是宪法规定的大韩民国国民。实际上是回避了2000年代以后大法院和宪法法院的宪法解释变化。长期参与韩朝关系的元老人士指出,围绕朝鲜船员遣送回朝鲜的争议,不是调查和司法判断的对象,而是需要由反映韩朝关系变化的宪法解释和立法来解决的问题。朝鲜渔民被遣返后,金炼铁曾向国会报告,将从中长期角度考虑完善法律制度,包括凶恶犯罪的标准、如何客观判断归顺意愿、韩朝刑事司法合作(罪犯引渡)等,但此后并未取得有意义的进展。

李制勋 高级记者

韩語原文: https://www.hani.co.kr/arti/politics/defense/10508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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