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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看《尹锡悦惩戒决议》,方知“停职过重”之说并无根据

15日晚检察总长尹锡悦正从首尔瑞草洞大检察厅办公楼下班。 (图片来源:韩联社)

韩国法务部检察官惩戒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对检察总长尹锡悦“停职两个月”的处分决定,《惩戒审议表决要点》17日经媒体报道公开。惩戒委员会解释说:“(所认定的)违法事实较严重,均属于按惩戒力度裁量标准应给予停职至解除职务处分的问题,综合起来可解除职务,但由于对检察总长的惩戒是前所未有的事件,考虑了很多特殊情况。”也就是说,各项违法事实严重,综合判断可以解除职务,但考虑到检察总长任期保障等多种情况,才决定停职两个月。实际上,如果细察《惩戒审议表决要点》,这一惩戒并不为过。

首先以“稽查法官”疑惑文件为例,惩戒委员会指出了它对法院审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针对做出违背检方意愿之判决的法官,形成不利的舆论格局,散布不良形象,使其成为攻击、诽谤或嘲弄的对象,很有可能被利用。”惩戒委员会还认为,检察总长指示编写和分发这种文件不仅是滥用职权,还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

关于韩媒Channel A事件,尹锡悦一方面在今年2~4月间与牵扯到事件之中的韩东勋检察长联系了约2700次,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又不遵守自己应在事件指挥过程中回避的法律义务,反而下令停止了本可迅速进行扣押搜查的大检察厅监察部的监察,给卷入事件的人提供了毁灭证据的机会等,妨碍了调查。

对于尹锡悦暗示要涉足政界的发言,《要点》指出:“尹锡悦超越了检察官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越的本分。”惩戒委员会表示:“规定检察总长任期制的理由就在于确保政治中立,而在该事件中,对政治中立的信赖造成损害构成了违法事实,因此,(委员会)深入讨论了保障尹锡悦的任期是否合理。”除此之外,惩戒委员会还考虑了诸多对尹锡悦有利的因素,比如在量刑讨论中保障检察官身份的法律宗旨、申请惩戒后在多数检察官中形成的意见、法院对停止职务命令作出决定的宗旨等。

此前,尹锡悦方面主要就惩戒程序提出抗辩,如果认为惩戒不正当,现在就有必要向国民说明构成惩戒理由的行为的事实关系和妥当性。如果考虑到事情的社会影响,就不应该只纠缠于个人层面的诉讼。

韩語原文: http://www.hani.co.kr/arti/opinion/editorial/9747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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