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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韩朝交流合作法》理应根据时代变化而修改

朴槿惠政府2016年2月全面停止开城工业园项目时,以所谓的“统治行为”方式强行实施,完全无视制定《韩朝交流合作法》的宗旨。图为开城工业园全景。(图片来源:《韩民族日报》资料照片)

韩国政府正在朝着简化行政程序以扩大与朝鲜居民接触的方向推进修改《有关韩朝交流合作的法律》(《韩朝交流合作法》)。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韩朝交流合作为目的同朝鲜居民接触时,从审批改为申报;失散家属联系与偶发性见面无需申报;明确规定地方自治团体为韩朝合作项目主体;要停止韩朝交流须经国务会议审议等。韩朝接触从政府控制转向“扩大开放”。据称,韩朝交流合作的内容与主体趋向多样化,同时也反映了日趋复杂的情况和市民社会的修改要求。这样的修改是现实、合理的。

2018年韩朝首脑会谈以来,市民团体与学者们一直要求“通过修改《韩朝交流合作法》,创造交流合作基础”。很多人指出,接触朝鲜居民本属申报事项,但统一部任意适用申报受理条款,不批准对朝接触,事实上是一种许可制。还有不少人要求实行“分权式对朝政策”,将地方自治团体纳入韩朝交流合作项目主体,以减少中央政府负担。

卢泰愚政府于1990年8月1日制定了《韩朝交流合作法》,为韩朝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机制。当时卢泰宇政府解释说,将一直以来从统治权的角度处理的韩朝关系视为法律约束对象。但朴槿惠政府2016年2月全面停止开城工业园项目时,以所谓的“统治行为”方式强行实施,完全无视制定该法的宗旨。

部分保守势力就该法的修改方向主张“会导致对朝警戒网松垮”或“与国家安全法有抵触”,这种落后认识甚至连30多年前的卢泰愚政府都不及。1988年,卢泰愚总统发表所谓《7•7宣言》,承认作为敌对的朝鲜是“交流与合作对象”,1990年,又作为后续措施制定了《韩朝交流合作法》。要知道,正是因为有了这个法律,才使接触朝鲜居民或投资朝鲜而不受《国家安全法》处罚成为可能。

现行韩朝交流合作制度是在冷战格局下为破例允许对朝交流而制定的,如今30年已经过去,根据时代流变加以修改乃是理所应当。希望借此机会进一步夯实韩朝交流合作的法律基础,以支持韩半岛和平。

韩語原文: http://www.hani.co.kr/arti/opinion/editorial/946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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