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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韩国检察,不经选举无所不为的权力集团

检察官是隶属于法务部检察厅的特定职位公务员,被任用时即获得3级即副理事官级待遇,作为政府独立厅局的公务员,其级别高于其他机关,是一种特殊待遇。

检察官真正的力量来自《检察厅法》第4条“检察官的职务与权限”。根据该条款规定,作为不经选举的公务员,检察官两手握着调查权和起诉权两把刀,身穿控制警察、指挥监督法院审判的盔甲。《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一款规定“公诉可在一审判决之前撤回”, 又给检察官插上了一副在起诉过程中便利行事的翅膀。

检察官们沿袭着扫灰式调查、别件调查等反人权惯例,甚至拥有决定起诉与不起诉的裁量权,因而作为检察官集合体的检察系统是一个无所不为的权力集团,这个权力集团的顶端就是检察总长。2009年修改的《检察厅法》第6条明确规定“检察官的职级分为检察总长和检察官”,这项规定的宗旨是让检察官按照自己的信念去工作而不要汲汲于升职。卢武铉政府当政的2003年,废止了所谓“检察官一体原则”, 在该原则下,删除了“检察官服从命令”的义务,所有检察官遵照检察总长的指示像一个身体一样行动。但是,检察系统的核心层依然按部就班地照检察总长的指令行事。

对无所不为的检方进行控制的制度性机制是总统对检察官和检察总长的任命权以及法务部长官的人事与指挥、监督权。但检方一直在打着政治中立的旗号进行抵制。2005年10月12日,时任法务部长官千正培根据法律规定就姜祯求教授涉嫌违反国家保安法一案 “指示进行不拘捕调查”,检察官们立即奋起斗争,检察总长金钟彬也提出辞呈以表抗议,这是一个代表性事例。

总统有权解除检察总长职务。1988年引进了检察总长两年任期制,但不是一项强制性规定。引进任期制之后,21个检察总长中干满两年任期的只有8人。但这样一来,总统必须承担巨大负担,因为无法估计破坏政治中立的争议、检方有组织的反抗会使舆论走向何方。这就是为什么迫切需要成立一个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对检方和警方的调查权加以协调。作为一种制度性机制,高调处可以分散不经选举的检方手中高度集中的权力,从而对检方进行牵制。

辛承根 评论员

韩語原文: http://www.hani.co.kr/arti/opinion/column/911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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