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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法院表示不向日本追究慰安妇赔偿责任……“被推翻的正义”

登录 : 2021-04-22 02:55 修改 : 2021-04-22 03:18

慰安妇受害者在第一次索赔诉讼曾胜诉

21日上午,韩国法院驳回了慰安妇受害者针对日本政府提起的第二个索赔诉讼。图为,当天在首尔瑞草区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前,女性人权运动家李容洙老人正在讲话。(图片来源:金明震 记者)

身着漂亮玉色韩服的李容洙(93岁)老人突然流下了眼泪。她坐在轮椅上,期待能稍微缓解80年来的遗憾,但她流下的并不是解开心结的泪水。而是因为在本国法庭也无法得到安慰,在绝望与困惑中流下了眼泪。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15部(审判长 闵圣喆)21日驳回了李容洙慰安妇受害者和郭艺南等已故慰安妇受害者及其家属20人针对日本政府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驳回是以不具备诉讼条件为由,法庭不再受理此案。这一结论与今年1月慰安妇受害者12人针对日本政府提起的第一起慰安妇索赔诉讼获胜结果形成鲜明对照。李容洙没有听完审判长宣读的败诉内容,就转着轮椅离开了法庭。一时失语的她擦去眼泪后说:“太荒唐了。我一定要去国际法庭。我只能这么说”,留下该话后就离开了。

为问责对少女犯下的战争罪而奋斗数十年的老人们,被简单的“国家豁免”这四个字的法律逻辑所阻挡。法庭表示:“韩国在国内外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果,对于受害者抚平苦痛和补偿损失上远远不够。同样,2015年12月签订的韩日协议与他们经历的苦痛相比,也难令人满意。”但据目前国家豁免相关的国际习惯法和大法院的案例,不允许以日本政府为对象,就主权行为请求损害赔偿。对于韩国政府是否拥有对日本政府的审判权,只能根据韩国宪法和具有同等效力的国际习惯法来判断。国家豁免是否可以作为例外一事,关乎韩国外交政策和国家利益,需要政府和立法部门做出相关政策性决定。因此,法院单方面提出承认例外的抽象标准并不合适。

法庭还认为,2015年朴槿惠政府时期达成的韩日慰安妇协议可视为日本政府做出的权利救济。该协议包含了日本政府对受害者的谢罪和反省之意,日本政府表示将出资设立财团,用于受害者赔偿,并将其视为“替代性权利救济”手段。要解决慰安妇受害者问题,正如韩国多次表示的那样,应依靠包括与日本政府外交交涉在内的国内外多方面努力。

此次判决与今年1月的第一起对日索赔诉讼获胜形成鲜明对照。已故裴春姬老人等慰安妇受害者及其家属12人提起的第一起对日索赔诉讼,经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民事34部(审判长 金正坤)审理,被判胜诉,判处日本政府向原告各支付1亿韩元。当时法院还指出,把破坏国际人道主义的反人权行为也解释为审判权豁免不合理,不予承认国家豁免。

自2016年提起诉讼的5年以来,作为原告的10名受害者中,包括李容洙在内,还在世的只有4位。老人们的代理律师李相熙(音)批评法院并指出,法庭在宣判过程中,对于受害者作为最大索赔理由提出的“恢复人权损失”只字未提,一昧强调国家利益。正义记忆连带理事长李娜英也表示:“在本国国民遭受重大人权侵害的情况下,难道因为加害者在国外,就不追究责任吗? 这种对受害者的迫切要求置之不理,背弃‘人权最后堡垒’做出的不负责任的判决,将羞愧的载入史册。”同样,国际特赦组织东亚调查官 方欣浩(Arnold Fang )也批评道,不仅仅是日军性奴制的幸存者,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中像她们那样遭受折磨已经离世的受害者来说,也未能伸张正义,这让他们感到非常失望。原告不服判决决定上诉。

NHK电视台报道称,日本外务部的官员对此次判决表示,这是“理所当然”的结果。

赵润荣 张艺智 记者

韩語原文: https://www.hani.co.kr/arti/society/society_general/9920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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